关于未按时缴纳公寓楼维护资金的处罚新规。

关于未按时缴纳公寓楼维护资金的处罚新规。

  • 发布: 2026-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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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颁布了第339/2026/ND-CP号法令,规定了建筑施工、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管理、住房管理和开发以及房地产业务等领域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令对投资者在公寓楼宇管理和使用以及维护资金方面的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本法令规定了行政违法行为、已完成的行政违法行为、正在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形式、处罚等级、每项行政违法行为的补救措施、处罚对象、处罚权限、根据不同情况的具体罚款金额、编制违法报告的权限以及在建筑、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管理、住房管理和开发以及房地产业务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

对于在未指定用途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项目,将按照土地行政处罚法令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同时违反土地法和建筑法的建筑工程或建筑项目,且不属于(*)中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法令和土地行政处罚法令的规定处理。

非法出售或出租公寓楼停车位将被处以最高 2 亿越南盾的罚款。

关于投资者违反有关公寓楼管理和使用以及维护资金规定的处罚,该法令第59条规定如下:

1. 有下列行为者,将被处以 8000 万越南盾至 1 亿越南盾的罚款:

a) 未开立支付账户或违反规定开立支付账户管理公寓楼公共区域的维护资金;

b) 未按规定向公社人民委员会提交召开第一次公寓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或延迟提交申请;

c) 没有书面通知或通知不完整,未向项目所在地的省住房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账户名称、账号、开户信贷机构名称、开户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维护资金存款期限的信息;

d) 未制定维护计划或制定的维护计划不符合规定;

d) 在公寓楼所在区域技术基础设施按规定移交之前,未能履行或未能充分履行经批准的项目规定的维护、运营管理和运营责任;

e) 未按法律规定在交房前向买方或承租人披露所需的住房文件,或者在交房时未准备交房记录以及与所购或所租住房相关的法律文件。

2. 有下列行为者,将被处以1.6亿越南盾至2亿越南盾的罚款:

a) 确定违反规定的公寓楼公共区域的维护费用;

b) 未按公寓购买或租赁购买合同或公寓楼其他区域的规定记录或错误记录公寓楼公共区域维护资金的付款账户信息;

c) 不得要求管理维修基金账户的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将维修基金中的资金和应计利息转移到公寓管理委员会设立的维修基金管理账户;

d) 违反规定出售或出租公寓楼内的停车位。

3. 有下列行为者,将被处以2亿越南盾至2.6亿越南盾的罚款:

a) 未按规定分配足够的空间或提供的社区中心或社区生活区空间不足;

b) 运营和管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当;

c) 未按规定召开第一次公寓业主大会;

d) 未按规定准备或错误、不完整地准备公寓楼公共区域维护的财务结算文件。

不当管理和使用维护资金将被处以最高 3 亿越南盾的罚款。

4. 有下列行为者,将被处以2.6亿越南盾至3亿越南盾的罚款:

a) 随意改变公寓楼公共区域或共享设施的功能或用途,或将公寓用于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b) 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属于共同所有或共享的区域和设备;

c) 未经主管国家机关许可,改变混合用途公寓楼内服务区域的预期用途;

d) 违反规定确定公寓楼内公寓或其他私人所有区域的面积;

d) 未按规定缴纳公寓楼公共区域的维护费,以及投资者在公寓楼交付和启用之前保留但尚未出售或出租的其他区域的维护费;

e) 未按规定时间将公寓楼宇文件移交、移交不完整或移交不完整;

g) 未按规定移交、延迟移交或移交公寓楼公共区域的维护资金和维护资金所赚取的利息;

h) 维护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当。

5. 补救措施:

a) 按照本条第1款a项所列行为的规定,强制开设支付账户,用于管理公寓楼公共区域的维护资金;

b) 必须按照本条第1款b项所规定的方式,向公社人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组织公寓业主大会;

c) 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省住房管理机构提供全部信息,说明为维护资金开设存款账户的事宜,以采取本条第1款c项所规定的行动;

d) 强制要求按照本条第1款d项所列行动的规定制定维护计划;

d) 对于本条第1款d项所列行为,在项目尚未移交的情况下,强制履行维护、运营管理和运营责任;

e) 要求按照住房法规定向公寓购买者或租赁者公开文件,然后再按规定交付公寓,或者要求准备交付记录,并附上与所购买或租赁的住房相关的法律文件,以用于本条第1款e项所规定的行为;

g) 要求按照本条第 2 款 a 项所列行为的规定,对公寓楼公共区域的维护费用进行重新评估;

h) 对于客户未全额缴纳公寓楼公共区域维护费的情况,要求按照本条款第2款b项的规定,提供有关公寓楼公共区域维护费支付账户的完整信息;

(i) 根据本条第2款c项规定,对所列行为提出书面请求是必要的;

k) 强制调整公寓楼停车位的出售和租赁,使其符合本条第2款d项所列行为的规定;

l) 要求提供本条第3款a项所规定行为所需的足够空间;

m) 强制偿还因本条第3款b项和第4款h项所列行为而滥用的款项;

n) 强制按照本条第3款c项所列行为的规定组织第一次公寓业主大会;

o) 要求按照本条第3款d项规定,完整准备维护费用结算文件,但处罚决定作出之日后无法准备的文件除外;

p) 强制恢复原状或用于本条第4款a、b、c项所规定的用途;

q) 要求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公寓或公寓楼内私人拥有的其他区域的面积,以用于本条第4款d项所规定的未清偿住房购买和租赁购买合同;

r) 强制要求按本条第 4 款 d 项规定的行为全额缴纳公寓楼公共区域的维护费;

s) 按照本条第4款e项规定,强制移交相关记录;

t) 强制移交公寓楼公共区域的维护资金以及本条第 4 款第 g 项所规定行为产生的所有应计利息。

本法令自2026年8月2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