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的管理条例已经接近发达国家,但我国居民与公寓楼管理部门之间的冲突却越来越复杂,发达国家的管理条例有效实施了公寓楼管理条例。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其根源在于:(i)对董事会的作用和运作没有正确理解;(ii)居民往往零星参与,以牺牲管理委员会的利益为代价,但要求以较低的贡献获得高质量的共享服务;(iii)在许多情况下,参与管理委员会的人说他们是自愿的,不拿钱,但后来却混入了总预算。 所有居民都需要的共同服务包括:安全、清洁、景观美化、共享空间、按需维护和维修。居民选举并委托管理委员会负责一般事务。公寓管理委员会实际上是一种简单的“国家管理模式”,具有其所有基本特征和功能,但伴随而来的是有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