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省迪安市城市管理局对此问题答复如下:
公寓楼管理单位规定
根据建设部2016年2月15日第02/2016/TT-BXD号通函第27条关于公寓楼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经2019年10月31日第06/2019/TT-BXD号通知调整补充,规范公寓管理和运营单位:
“1.公寓楼的管理和运营单位可以是投资者,也可以是其他符合《住房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的功能和容量要求的单位。
2.在尚未召开第一次公寓楼会议的情况下,投资者负责组织公寓楼的管理和运营。如果公寓楼设有电梯,但投资者不符合《住房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的功能和容量要求,则投资者必须根据《住房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聘请符合功能和容量要求的单位。 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3.在组织第一次公寓楼会议后,公寓楼管理单位的选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规定:
a) 公寓楼未设有电梯的,由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运营或聘请具备相应功能能力的单位履行运营管理;
b) 公寓楼设有电梯,投资人具备《住房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的功能能力要求,愿意参与管理运营的,由公寓楼管理委员会与投资人协商,由投资人继续签订公寓楼管理运营服务合同;
c) 公寓楼设有电梯,投资人不具备《住房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的功能能力,或者具备全部功能能力但不参与管理运营的,投资人参与管理运营但不符合服务合同约定要求的,由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决定另行选择具备相应功能能力的单位。立志开展运营管理”。
根据第02/2016/TT-BXD号通函第13条第3款第d点;经第06/2019/TT-BXD号通函调整补充,筹备组织第一次公寓楼会议的内容包括以下任务:
“d)对于有多个业主的公寓楼,需要准备其他内容,包括公寓管理和运营服务的拟议价格、房屋公共区域的维护计划草案。公寓楼,在公寓楼必须设有运营管理单位但投资者没有管理运营的职能或能力或具有管理运营的职能和能力的情况下,提出运营管理单位。运营但不参与管理和运营,不委托其他单位管理和运营;如果公寓楼必须设有管理委员会,则必须提出管理委员会的运营模式和运营规章草案,提出管理委员会的活动以及财务收支规定”。
需要召开非常规公寓楼会议的情况
根据第02/2016/TT-BXD号通函第14条第1款d点的规定;经第06/2019/TT-BXD号通函调整补充,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召开非常规公寓楼会议:
“d)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要求更换运营管理单位,或者要求调整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服务价格。”
根据第02/2016/TT-BXD号通函第41条第1款e点和k点的规定;经第06/2019/TT-BXD号通知调整补充,规范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
“e)要求主管部门组织公寓楼会议,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承认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组织公寓楼会议,决定更换单位。在目前管理运营的单位不再有资格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管理和运营公寓楼的情况下,运营管理”。
“k)管理委员会负责配合公寓楼所在公社人民委员会行使与公寓楼管理、使用和运营有关的权利和职责,根据《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遵守国家主管机关的安置和处理决定,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其他权利和职责。”
现行法律不要求通过招标选择公寓楼运营商。
召开首次公寓楼会议后,公寓楼管理委员会与投资人协商由投资人继续签订公寓楼管理运营服务合同,但如果公寓管理单位、公寓楼运营单位未能按服务合同约定达到要求,则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必须组织召开特别公寓楼会议,要求更换运营管理单位,并由公寓楼居民决定选择其他按规定在功能和能力上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运营。
城市管理处将建议市人民委员会发文,指示安平坊人民委员会邀请陈国雄先生所住楼宇的管理委员会,投资者和相关单位审查内容。 第一次公寓楼会议有关的内容和程序。
同时,书面请求建设部成立一个小组,根据其权限组织检查,检查和处理违规行为(如果有)或要求主管机构根据第16/2021/QD号决定第13条1款d点处理陈国雄先生所住公寓楼的董事会以及投资者和运营单位违反公寓楼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 -2021年9月27日,平阳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平阳省公寓楼管理和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