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函 08 VBHN BXD 12.2019

通函 08 VBHN BXD 12.2019

  • 发布: 202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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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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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编号: 08/VBHN-BXD

河内,2019 年 12 月 17 日

 

颁布公寓楼管理使用条例

建设部部长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的第 02/2016/TT-BXD 号通知,颁布关于公寓楼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自 2016 年 4 月 2 日起生效,并修改补充如下:

1.建设部部长于2016年7月1日颁布的第22/2016/TT-BXD号通知,废止建设部颁布或联合颁布的全部或部分规范投资和经营条件的法律文件。

2.建设部2016年12月15日第28/2016/TT-BXD号通知,修改和补充建设部2015年12月30日第10/2015/TT-BXD号通知中关于培训和培养公寓楼管理运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若干规定,建设部2015年12月30日第11/2015/TT-BXD号通知中关于颁发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的规定;关于房地产经纪业务培训和培养知识、房地产交易大厅管理、房地产交易大厅活动的建立和组织以及公寓楼管理和使用条例部分规定的指导,与建设部长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第 02/2016/TT-BXD 号通知一起发布。

3.建设部长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发布第 06/2019/TT-BXD 号通告,修改和补充了与公寓楼管理和使用相关的若干通告条款。

根据第65/2014/QH13号住房法;

根据政府2013年6月25日第62/2013/ND-CP号法令,规定建设部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

根据政府2015年10月20日第99/2015/ND-CP号法令,详细阐述和指导《住房法》若干条款的实施;根据住房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主任的建议,建设部长发布了关于公寓楼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公寓楼管理及使用规定》随本通知一同印发。

第二条 本通知自2016年4月2日起施行。下列文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停止生效:

a) 建设部长于 2008 年 5 月 28 日颁布的第 08/2008/QD-BXD 号决定,颁布关于公寓楼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b) 建设部长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第 05/2014/TT-BXD 号通知,关于修改和补充与建设部长于 2008 年 5 月 28 日发布的第 08/2008/QD-BXD 号决定一起发布的《公寓楼管理和使用规定》第 17 条第 2 款 a 点。

本通知施行前建设部、各部委、各行业、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公寓楼管理使用的规定,与本通知发布的公寓楼管理使用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规定不同的,按照本通知发布的公寓楼管理使用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部长,部级机关领导,政府各部门,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及相关组织和个人负责落实本通知。/

 


收件人:
- 总理、副总理; - 中央办公厅和党委; - 各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 - 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委员会; - 总书记办公室; - 国会办公室; - 主席办公室; - 党的中央办公厅; - 政府办公厅;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人民团体机关; - 各省、直辖市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 - 法制文件审查局 - 司法部;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建设部网站;
- 中央各省、市建设厅;
- 保存:VT,管理和使用部(5b)。

KT。部长
副部长




范红河

 

收件人:
- 政府办公室(发布官方公报); - 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 建设部信息中心(在电子信息页面上发布); - 档案馆:VT、PC、自然资源和环境部。

统一文本认证

KT。部长
副部长




阮文生

 

 

 

 

 

 

 

 

 

 

 

 

规则

公寓楼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建设部长 2016 年 2 月 15 日第 02/2016/TT-BXD 号通函发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监管范围

1 [3] 。本条例适用于住房法第65/2014/QH13号(以下简称住房法)规定的居住用公寓楼和居住与其他用途的混合用途公寓楼(包括居住用公寓、旅游住宿设施、服务、商业、办公楼和其他建筑),其中包括:

a) 商业公寓楼;

b)社会公寓大楼,但本条第2款规定的公寓大楼除外;

c) 安置住房;

d) 经过改建、扩建的旧国有公寓楼;

d) 作为官邸使用的公寓楼。

2.鼓励对尚未改造、重建的国有老旧住宅建筑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仅供学生、职工多人共室居住的社会住房不在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内。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公寓大楼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公寓业主和用户;公寓管理委员会;公寓楼管理单位。

2.与公寓大楼管理、使用有关的国家管理机构。

3.其他与公寓管理、使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条款解释

本条例中下列术语解释如下:

1.公寓大楼是《住房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住宅。

2.公寓建筑是指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和项目文件建设的独立的建筑楼宇或者多栋具有相同建筑结构或共同技术系统的建筑楼宇。

3.公寓大楼是指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和项目文件建设的02栋或02栋以上的公寓大楼的集合。

4.居住用公寓楼是专为居住目的而设计、建造的公寓楼。

5.混合用途公寓楼是指为住宅目的和办公、服务和商业等其他用途设计和建造的公寓楼。

6.公寓大楼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是指依照住房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者国家指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实施包括公寓大楼在内的住房建设投资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投资人)。

7、公寓楼业主是公寓的业主,也是公寓楼内除公寓以外其他区域的业主。

8.公寓使用者,是指直接使用公寓大楼的业主或以出租、借用、寄宿、受托管理使用或者按照主管机关决定使用等方式合法使用公寓大楼内公寓或其他区域的机关、家庭或个人。

9、公寓楼内公寓外区域业主代表,是公寓楼内各公寓、各公寓外区域业主或者业主不使用的合法使用人的代表,具有合法授权(以下称公寓业主代表)。

10、单一所有者公寓楼是指整栋公寓楼只有一个所有者,并且没有共同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划分的公寓楼。

11、多业主公寓楼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公寓楼,其中一部分为各个业主私人所有,另一部分由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

12、公寓大楼的共有部分是《住房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的面积、设备系统和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由公寓大楼的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

13、公寓大楼的共同所有权是《住房法》第100条第2款b点规定的面积和设备制度,但仅限于公寓大楼业主共同拥有和共同使用。

14、办公、服务及商业区域的共同所有权,是《住房法》第100条第2款b点规定的区域和设备系统,但仅属于该功能区所有者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使用。

15.公寓大楼的共同所有权是指公寓大楼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的面积、工程、设备系统、技术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水箱、发电机、化粪池、水泵、公共花园(如果有)以及按照批准的设计建造和安装的、供公寓大楼内的多栋建筑物共同使用的工程和设备。

第四条 公寓大楼的管理及使用原则

1.公寓楼必须用于正确的功能、设计目的和批准的项目内容。

2.公寓楼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当事人自愿、协议的方式进行,但不得违反住房法、相关法律和社会公德。

3.公寓楼的管理运营费缴纳,按照住房法的规定,由公寓楼所有者、使用人和管理运营单位三方签订协议缴纳。公寓大楼共有财产的管理运营资金和维护资金的使用必须确保用途正当、公开、透明,并符合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寓使用过程中缴纳的费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4.公寓业主、使用人在使用公寓期间,必须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维护费、管理运营费、公寓管理委员会运营费以及其他费用;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寓大楼管理、使用规定、住房法、本条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公寓

5.公寓楼管理委员会代表业主和使用人依照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与公寓楼管理和使用有关的权利和责任;依照住房法规定不需要设立管理委员会的公寓大楼,业主与使用人应当协商制定公寓大楼的管理方案。

6.与公寓楼管理、使用有关的争议和投诉,依照住房法、本条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解决。

7、对违反公寓楼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及时、严格处理。

8.鼓励公寓楼投资主体、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单位、业主、使用者在公寓楼管理、使用、运营过程中应用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

第二章

公寓楼的管理和使用内容

第五条 公寓楼档案的建立、移交和保管]

1.公寓业主必须按照《住房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建立和保存住房记录。

2.投资者负责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准备公寓楼项目档案。对于已经没有档案记录的建筑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建立该建筑物的竣工记录。

3、公寓楼施工文件的保管和交接,按以下规定执行:

a)投资者负责保存本条第2款规定的记录;自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或公寓楼管理代表(未设立管理委员会的情况下)发出移交公寓楼项目文件的书面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投资者有责任向管理委员会移交经原件认证的02套文件。移交给管理委员会的文件包括:

- 符合建筑法规的竣工图纸(附图纸清单)。

- 制造商在项目中安装的设备概况。

- 建设施工及开发利用过程;施工维护流程

- 依照建筑法规的规定由专业建筑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和公寓大楼竣工成果验收通知书。

- 停车场规划由投资者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和设计编制,明确划分公寓楼业主和使用者的停车区域(包括普通停车位和汽车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

b)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收到投资者移交的本条a点规定的公寓楼项目文件后,负责在社区活动室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如有)或公寓楼会议商定的地点保管和管理这些文件;如果公寓大楼根据《住房法》的规定必须设有管理运营单位,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必须将从投资者收到的一系列文件提供给管理运营单位,但管理运营单位就是投资者的情况除外。

管理运营单位不再管理运营该公寓楼的,必须将此文件移交给管理委员会;

c) 投资者未能在本条a点规定的时间内移交公寓大楼项目文件的,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应向公寓大楼所在地的区、镇、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级人民委员会)发出书面要求投资者移交文件。

区人民委员会自收到公寓楼管理委员会要求文件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检查。如果投资者尚未按规定移交公寓楼项目文件,则必须向投资者发出书面要求移交文件;自收到区人民委员会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投资者未能移交公寓大楼项目文件的,应按照住房管理和使用领域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责令其移交公寓大楼项目文件给管理委员会;

d) 投资者按规定移交公寓大楼项目文件但管理委员会不接受的,投资者必须在移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报告未接受移交的情况,并要求公寓大楼所在地的区人民委员会接受这些文件。管理委员会未按照法律规定移交公寓大楼施工文件,引发的相关问题由管理委员会承担责任。

4、在移交公寓大楼项目文件前,投资者和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或公寓大楼管理代表必须进行设备清点,并按照《住房法》的规定确定公寓大楼的实际共同所有权;公寓建筑施工文件的交接和现状的实际交接必须记录在双方证明的记录中。如果无法进行设备清查和明确界定共同所有权,投资者和管理委员会应编制设备现状和公寓楼共同所有权区域当前管理和使用状况的记录。

第六条 多业主公寓楼私有部分的管理

1、住宅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的业主所拥有的面积和设备,必须在公寓买卖合同、公寓租购合同或者公寓楼内公寓以外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公寓买卖合同、公寓租购合同)中写明。

投资者在签订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的同时,还应当向买受人或者租赁购买人提供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d点规定的图纸。

2.本条例施行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签订合同时房屋面积的确定、自有设备、附图的提供等,依照住房法的规定执行;住房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或者租购合同的约定确定。

3.公寓业主可以直接或授权他人管理其私有财产,但该私有财产的使用必须确保适当的设计功能、批准的用途,并且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私有财产或公寓大楼的共同财产。

第七条 多人共管公寓的共有和共同使用管理

1.公寓业主共同拥有的面积和设备系统,依照《住宅法》第100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并在公寓买卖或租购合同中明确载明。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必须附有符合住房法规定的共有部分清单;公寓楼的公共财产必须用于正确的用途并符合批准的设计功能。

2.对于按照批准的项目必须移交给国家管理但尚未移交的公寓大楼业主和使用人日常生活服务的工程,由投资商负责管理;移交给国家后,由国家指定管理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用途和功能负责管理、维护和使用。

3.投资商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为经营目的而建设的、服务于公寓大楼业主和使用者生活需要的工程,投资商拥有该工程的所有权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4.对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大楼的共有部分,由公寓业主共同负责管理;如果公寓楼必须有管理经营单位的,则由管理经营单位对该所有权部分进行管理;不需要设立管理经营单位的,由公寓楼宇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负责管理该公共财产。

5、混合用途公寓建筑的共有部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a) 如果无法将办公、服务和商业区域的共同所有权与公寓区域分离,则公寓业主有责任共同管理该共同所有权;该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

b) 办公、服务及商业区域的共有产权与公寓区域的共有产权分离的,由公寓区域的业主负责公寓区域的共有产权管理;该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办公、服务、商业等功能区域属于共有产权的,由管理经营单位管理;公寓楼未设立管理经营单位的,由此功能区域的业主管理。

整栋楼为共同所有,由各公寓业主负责共同管理;该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

6、公寓楼的社区房屋,由业主大会或者管理委员会(公寓楼设有管理委员会的)或者根据公寓楼会议的决定,由公寓楼管理经营单位管理。

7.对于公寓大楼的共同所有权,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代表业主管理该共同所有权。

8.本条例施行前签订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的,房屋共有部分的认定,依照签订合同时住房法的规定执行;住房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或者租购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八条 公寓大楼停车位的所有权和管理

1、公寓楼停车场应当按照建设标准、法规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停车位可安排在地下室、一楼或公寓楼内或楼外的其他区域,并在公寓购买或租赁合同中明确注明;停车位必须根据批准的项目内容和《住房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用于正确用途。

2.对于单一业主共管公寓,停车位属于该业主所有并管理,但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寓楼必须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管理单位对该停车位进行管理;如果没有管理运营单位的,则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聘请其他单位来管理该停车位。

3、住房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a点规定的共有停车位,由管理经营单位管理;公寓楼没有运营管理单位,但根据《住房法》的规定需要设立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公寓楼会议应当决定指定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代表业主对该停车位进行管理;如果公寓大楼没有运营管理单位,也没有管理委员会,则业主同意自行组织管理或聘请其他单位来管理该停车位。

4.《住房法》第101条第1款b点规定的公寓业主停车位,适用以下规定:

a) 公寓或公寓大楼内其他区域的买受人或承租人(以下称公寓买受人)依照《住房法》的规定决定为公寓大楼业主购买或租赁停车位。

如果公寓楼有足够的停车位供每个公寓使用,而公寓买家需要购买或租赁该停车位,投资者必须决定出售或租赁该停车位,但必须确保每个公寓业主或公寓楼内其他区域业主购买或租赁的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根据批准的公寓项目或公寓楼内私有区域设计和建造的停车位数量;

b) 如果公寓楼没有足够的停车位供每个公寓使用,投资者将根据公寓买家之间的协议决定出售或出租该停车位;若公寓买家无法达成协议,投资者将通过抽签的方式购买或租赁该停车位;

c)本条a点、b点规定的停车位购买、租赁,可以在公寓购买、租赁合同中记载,也可以另行签订合同;停车位租赁费按照双方约定按月或者分期支付,停车位购买费一次或者分期支付。租赁停车位的,运营管理费、停车费的支付责任由双方在停车位租赁合同中约定;购买停车位的,买受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与服务提供者的协议缴纳管理运营费用和停车费用;

d) 停车位购买者如欲转让或出租该停车位,只能转让或出租给该公寓楼的业主或使用者,或转回给投资者;

d) 公寓买受人或承租人未购买本条规定的停车位的,双方必须在公寓买卖或租购合同中明确说明该区域属于投资者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投资者不得将该停车位建设的投资成本计入公寓的售价或租购价中;公寓买受人或承租人购买或租赁停车位的,投资者必须将停车位的购买价格或租赁价格与公寓的购买价格或租赁价格分开计算;

e)本条规定的停车场地由运营管理单位管理;公寓楼未按照房屋法的规定设立管理经营单位的,业主应当自行管理或者聘请其他单位对该停车位进行管理。

5.公寓楼公共停车位(非公寓楼业主或使用人的停车位)的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a) 办公、服务或商业功能区业主向投资者购买公共停车位的,由该功能区业主负责管理;

b) 投资者拥有所有权的,由投资者负责管理;办公、服务、商业功能区业主向投资方租赁停车位的,该停车位的管理按照停车位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

c) 按照批准的项目文件规定由国家管理的公共停车场的,由国家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该停车场的管理。

6.拥有本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停车位的组织和个人,负责缴纳该停车位的管理、运营费用和维护保养;租赁停车位的,停车位的维护责任按照停车位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九条 公寓楼管理和使用规定

1.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公寓楼必须有管理、使用条例,其内容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资者和公寓楼会议应参考本条例规定的内部规章样本,制定和批准适合各大厦和公寓楼群的内部规章。

2.公寓楼管理和使用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a) 适用于业主、使用人、临时住户和进出公寓大楼的宾客的规定;

b) 禁止建筑物使用中的行为以及违反建筑物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c) 公寓大楼公共财产的使用规定;

d) 私人区域损坏修复、设备更换及公寓楼内事故处理的规定;

d) 公寓建筑的防火和灭火规定;

e) 有关公寓楼使用信息披露的规定;

g) 有关公寓建筑物业主及使用者义务的规定;

h) 根据各公寓楼特点的其他规定。

3、未召开首次公寓楼会议的,由投资人负责按照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制定公寓楼管理使用规章,作为公寓购买、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在公寓楼社区活动区域、电梯厅、接待区等场所公示本规章。

4、在组织召开第一次公寓楼会议时,会议可以审议、修改和补充投资者制定的公寓楼管理和使用条例,但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不得违背住房法的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在第一次公寓楼会议之后,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或在不需要设立管理委员会的情况下的公寓楼管理代表负责在公寓楼的社区活动区域、电梯厅和接待区公开张贴这些规则和条例。

第十条 公寓大楼的管理及营运

1.公寓楼管理运营活动包括以下任务:

a) 控制、维护运行并定期维护公寓大楼或公寓小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电梯系统、水泵、发电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消防设备、备用设备和其他设备;

b) 提供安保服务、环境卫生、垃圾收集、花园及观赏植物护理、昆虫灭杀等服务,确保公寓大楼的正常运转;

c) 其他相关工作。

2.公寓大楼根据《住房法》第105条第1款a点规定必须有管理经营单位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各项工作必须由管理经营单位承担;业主与使用者不得分别聘请不同的服务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公寓楼管理运营单位可以与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承担公寓楼管理运营任务,但必须按照与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内容负责管理运营。

第十一条 公寓大楼维护

1.公寓楼维护活动包括公寓楼建筑的检查、监测、质量控制、小修、定期修缮和大修;检查和维护防火及灭火系统;更换建筑物或公寓大楼公共区域使用的组件或设备。

2. 公寓业主有责任按照《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维护其私有财产,并出资维护公寓大楼的共同财产。

自有部分发生损坏,影响其他业主时,业主应负责修复,业主不修复的,管理运营单位或公寓楼的管理人员可以暂停或要求服务提供者暂停向该自有部分提供电力、生活用水服务;私有财产区域内共有财产遭受损坏的,私有财产所有人有责任创造条件并配合公寓楼管理运营单位和建设单位修复。

3.公寓建筑的维护必须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由主管单位进行;公寓楼设备系统的维护保养,必须由具有与维护保养工作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公寓楼管理运营单位具备维护能力的,可以聘请该单位进行维护。

4、在第一次公寓会议召开前,公寓共有财产的维护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b点、c点规定的维护程序进行。

5、首次产权会议召开后,多个业主共管公寓的共有财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b点、c点规定的维修流程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产权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维修计划进行;发生突发性损毁或者因自然灾害、火灾造成损坏时,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决定维修,但必须在最近一次会议上向公寓大楼会议报告。

6、建筑公寓共有财产的维护,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寓大楼的管理和使用组织

第 1 节 公寓楼会议

第十二条 公寓楼会议

1. 对于只有一个业主的公寓楼,公寓楼会议是公寓楼业主和使用者代表的会议。

2.对于有多个业主的公寓楼,如果业主不出席,公寓楼会议是公寓业主或现有用户的代表会议(包括公寓或公寓楼内其他区域已经交付,但投资者尚未全额付款的情况,公寓购买或租购合同终止的情况除外)。

3、公寓大楼会议有权依照《住房法》第102条的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决定公寓大楼管理和使用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第一次公寓会议

1. 第一次公寓会议的召开条件规定如下:

a) 公寓楼交付使用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至少50%的公寓已经交付给买家或承租人(不包括投资者保留而未出售或未出售或出租的公寓数量),必须召开公寓楼会议;超过本款规定期限,公寓楼尚未交付50%的公寓时,将在交付50%的公寓后召开公寓楼会议;

b) 当小区内每栋楼至少50%的公寓已经交付给买家和承租人(不包括投资者保留而未出售或未出售或出租的公寓数量),并且每栋已交付并投入使用的楼宇至少50%的公寓业主代表同意将该楼宇并入公寓小区时,召开公寓小区大会。

2.第一次公寓会议的出席人数条件规定如下:

a) 对于公寓大楼会议,必须有至少 50% 的已接收交接的公寓业主代表出席。本款规定的参加人数不足的,投资者或公寓业主代表应自会议邀请书中规定的会议召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公寓楼所在地的乡、坊、镇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乡级人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组织公寓楼会议;

b) 公寓大楼会议必须有符合本条第 1 款 b 点规定同意将该建筑物合并到公寓大楼的人数参加;如果参加人数未按规定充足,投资者或公寓业主代表应自会议邀请函规定的会议召开之日起 0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乡级人民委员会申请组织公寓楼会议,但本条 a 点规定的组团内公寓单独组织公寓楼会议的情况除外。

3. 投资者(如果公寓大楼有多个业主)或业主(如果公寓大楼只有一个业主)负责准备会议内容,通知时间、地点并组织公寓大楼业主和用户的正式会议。投资者或业主可以召开筹备会议,准备正式公寓会议的内容。第一次公寓会议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任务:

a) 审查、确定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的资格;如有授权,须有授权文件,授权文件须包含以下内容: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如有)、授权人的公寓地址或者公寓楼内其他区域、与公寓楼会议相关的授权内容、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权利与责任,授权文件须有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完整签名;

b) 公寓楼会议条例草案;

c) 对公寓楼管理和使用法规提出的修改、补充建议(如有);

d)起草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选举条例,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a点的规定,提出管理委员会的名称,提出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和人数,提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如公寓楼需要设立管理委员会);计划提高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知识和公寓楼管理技能;

d) 对于有多个业主的公寓楼,需要准备额外内容,包括公寓楼管理运营服务的拟议价格、公寓楼共有财产维护计划草案、拟议的管理运营单位(如果公寓楼必须有一个管理运营单位,但投资者不具备管理运营的职能或能力,或者具备管理运营的职能或能力,但不参与管理运营且不委托其他单位管理运营);公寓楼必须设立管理委员会的,应提出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模式,起草管理委员会的运作规章制度和财务收支条例;

e) 游泳池、健身房、网球场、水疗中心、超市等付费服务的价格告知(如有);

g) 其他涉及公寓楼管理、使用方面的提案,需向第一次公寓楼大会报告。

4.第一次公寓管理会议决定下列内容:

a) 公寓大楼会议(包括首次会议、年度会议和特别会议)的规定;

b)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选举规定,管理委员会的名称、编号、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委员会主任、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如公寓楼设有管理委员会);计划提高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知识和公寓楼管理技能;

c) 修改、补充有关公寓楼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如有);

d)本条第3款d点规定的内容;公寓楼管理运营服务价格,由公寓楼会议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并与管理运营单位协商确定;

d) 公寓大楼业主和使用人在使用公寓大楼过程中必须承担的费用;

e) 其他相关内容。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第一次公寓楼建设会议:

a) 公寓大楼交付使用超过12个月,并已按本条第1款a点规定交付50%的公寓,但投资者尚未组织公寓大楼会议,并且已交付公寓的业主代表提出要求乡级人民委员会组织会议的申请;

b)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参加人数不足的情况;

c) 投资者根据法律规定因解散或破产而停止经营。

乡镇人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第一次公寓楼会议的,会议费用由公寓楼业主、使用人承担。

6.自收到公寓业主代表的申请或收到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投资者的书面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乡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第一次公寓楼会议。公社级人民委员会组织的第一次公寓楼会议的结果对于公寓楼业主和使用者与投资者组织的公寓楼会议一样有效。

第十四条 特别公寓建设会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公寓会议:

a)选举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以接替因解职、免职、死亡或失踪而离任的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副管理委员会由投资者代表更换的,投资者应另行指定人员接任,无需召开特别公寓楼会议;

b) 解聘或罢免董事会全部董事并选举新一届董事会;

c)在收集了公寓业主的意见但没有足够的人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本条例第26条第3款b点的规定,选举一名替代的不是公寓业主或副业主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因为公寓业主因被解职、免职、死亡或失踪而不能担任管理委员会成员;或者根据本条例第26条第4款b点的规定,选举一名替代的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成员;

d)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提出更换管理运营单位或者提出调整公寓楼管理运营服务价格的;

d) 其他有50%以上接收交接单位业主代表要求的情况。

2. 临时楼宇会议参加人数条件如下:

a)为决定本条第1款a、b、c、d点所列事项之一而召开公寓楼会议时,必须有至少50%的已交付公寓业主代表出席;

b) 根据本条第 1 款 d 点规定,应公寓业主的要求召开公寓楼会议时,至少有 75% 的提出召开临时公寓楼会议要求的人员出席。

3.临时公寓集群会议参加人数条件规定如下:

a) 召开公寓大楼会议,选举公寓大楼管委会主任或选举公寓大楼全体管理委员会成员或决定本条第1款d点所列内容时,必须有至少50%的已接收公寓大楼的业主代表出席。

组团内各楼宇均有独立管理运营单位的,某楼宇提出变更管理运营单位或建议调整本楼宇管理运营服务价格的,须经该楼宇交接单位50%以上业主代表出席,并仅召开该楼宇临时楼宇会议决定;

b) 选举替代副管理委员会或作为公寓大楼代表的管理委员会成员时,只需召开该公寓大楼的临时公寓大楼会议即可选举另一名替代成员;当至少50%已接收该大楼的公寓业主代表参加时,将召开大楼会议来选举替代者;

c) 根据本条第 1 款 d 点规定,应公寓业主的要求组织公寓群会议时,至少有 75% 的提出组织临时公寓群会议要求的人员出席。

4.公寓楼管理委员会负责准备公寓楼业主和用户会议的内容、通知时间、地点并组织正式会议。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级人民委员会[11]负责组织住宅楼、住宅小区临时会议,决定本条第1款a、b、c点规定的内容之一:

a)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公寓楼或公寓群会议,但出席人数未达到本条第2款a点或第3款a点规定人数,并有公寓楼管理委员会书面要求;

b)有至少50%的已接公寓业主代表要求召开临时公寓楼会议,就本条第1款a、b或c点所列内容之一作出决定,但公寓楼管理委员会不组织临时公寓楼或公寓群会议;

c) 投资者因解散或破产而停止经营。

6.自收到管理委员会的请求文件或本条第5款规定的公寓业主代表的申请之日起30天内,公社级人民委员会[13]负责组织召开临时公寓楼会议。乡镇人民委员会组织的公寓楼临时会议的结果,对公寓楼业主和使用人具有本条规定的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公寓楼会议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年度公寓会议

1. 公寓年度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至少有 30% 的已交接公寓业主代表出席,或公寓业主同意的更少人数出席。公寓楼和公寓群的年度会议内容如下:

a) 听取管理委员会的履职报告,批准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年度收入和支出;

b) 审议批准该年度公寓大楼共有财产维修费用的结算,批准下一年度公寓大楼共有财产维修计划;

c)听取公寓楼管理、运行情况的汇报;

d) 决定《住房法》第102条规定的其他内容(如有)。

2. 公寓大楼的年度会议,结合下列问题之一作出决定,至少有 50% 的已交付公寓业主代表出席:

a)选举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以接替因解职、免职、死亡或失踪而离任的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副管理委员会由投资者代表更换的,投资者应另行指定人员接任,无需组织公寓会议;

b) 解聘或罢免董事会全部董事并选举新一届董事会;

c) 根据本条例第26条第3款b点的规定,在收集了公寓业主的意见但没有足够的人同意的情况下,选举一名因解职、免职、死亡或失踪而不是公寓业主或副业主的管理委员会成员来替代该管理委员会成员,或者根据本条例第26条第4款b点的规定选举一名公寓大楼的管理委员会成员。

3.每年召开的小区业主大会,包括决定小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决定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b点、d点所列事项,必须有该小区业主代表的50%以上出席。

4、公寓楼管理委员会负责准备公寓楼业主和使用人的正式会议内容、通知时间、地点并组织会议;董事会可召开预备会议,准备正式会议的内容。

5.如果参加人数不足以达到本条第2款规定的要求,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应向公社级人民委员会[15]发出书面申请,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5款、第6款的规定组织公寓楼会议。

6.业主单位通过监督和楼宇会议讨论,发现楼宇管理委员会或者管理委员会成员存在财务违规行为的,楼宇会议可以根据违规程度,决定解聘该楼宇管理委员会一名、部分或者全体成员,并按照本条第2款或者第3款、第5款的规定选举替代成员;违法行为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寓楼会议通过决定,报请主管机关审查并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时,小区会议应当决定成立检查组或者聘请专门单位对小区管理委员会的账簿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聘请专业单位的,公寓楼业主和使用人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 公寓楼会议的参加者和投票

1.对于只有一个业主的公寓楼和公寓大楼,公寓楼会议的参加者包括业主代表、公寓楼使用者和公寓楼所在公社人民委员会的受邀代表。

2. 对于有多个业主的公寓楼和公寓大楼,公寓楼会议的参加者组成规定如下:

a) 组织召开第一次公寓楼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投资者代表、接收交接的公寓业主代表、公寓楼管理运营单位代表(如有)、受邀的乡级人民委员会代表;

b) 举办临时公寓楼大会和年度公寓楼大会的,参加者包括已接交公寓业主代表、投资者代表(如果投资者仍拥有公寓楼内的区域)、管理经营单位代表(如果公寓楼必须聘请管理经营单位)和受邀的乡镇人民委员会代表。

c) (废除)

3.公寓楼或公寓小区会议的投票权,以公寓业主或公寓楼内其他区域业主的自有产权面积为基准,按照1平方米自有产权面积相当于01票的原则计算。

4、公寓业主或公寓楼内其他区域的业主可以授权该公寓楼内的其他业主或公寓楼的使用人出席公寓楼会议并代表业主进行投票。

对于国有公寓(包括空置和已经入住的公寓),业主代表机构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寓正在有人使用的情况下,经业主代表机构授权使用人出席会议的,公寓使用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在公寓楼会议上对正在使用的公寓面积进行投票。

5. 公寓楼或公寓综合体会议的所有决定均以投票或投票的方式按照多数决原则通过;会议内容必须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由会议主持人和公寓楼会议秘书签字。

第 2 节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

1.对于按照住房法规定必须设立管理委员会的多业主公寓楼,公寓管理委员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有印章,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模式运作;管理委员会由公寓楼或者公寓组团会议选举产生,行使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职责。

2. 对于一户业主或多户业主且套数在20套以下的公寓楼,由公寓楼大会决定是否设立管理委员会。设立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的运作原则和组织模式规定如下:

a) 公寓楼只有一个业主的,公寓管理委员会不具有法律地位,也没有印章;董事会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模式运作,行使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职权;

b) 公寓大楼有多个业主时,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的模式和运作原则应按照本条第 1 款的规定执行。

3.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公寓楼管理委员会任期为3年,在任期最后一年的公寓楼年度会议上重新选举,但召开临时公寓楼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更换的情况除外。

4.公寓楼管理委员会超越本条例第41条规定的权限作出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理事会成员给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5.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成员负责执行公寓楼会议批准的管理委员会运作条例中规定的任务。

6.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运营费用每年由公寓业主和使用人根据公寓楼会议的决定缴纳;该基金在董事会营运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并通过董事会营运账户进行管理;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必须将运营资金用于正确用途,而不是用于商业目的,并且必须在年度公寓楼会议上报告收入和支出。

7、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报酬,由公寓楼业主、使用人按照公寓楼会议的决定缴纳。公寓会议可以参考国家规定的地区最低工资,根据每个建筑、公寓群和每个地区的具体情况,考虑并决定与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义务相适应的报酬,但管理委员会成员拒绝领取报酬的情况除外。

公寓大楼按照《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设有管理经营单位的,公寓大楼所有者和使用人负责通过该单位向管理委员会成员支付报酬;该金额不包含在管理单位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公寓楼没有按照《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立运营管理单位,则该报酬将由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收取并支付给每个成员。

第十八条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模式

1.多业主公寓楼或公寓综合体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合作社或股份公司董事会的模式设立并运作。公寓会议决定选择适合每栋建筑和公寓群实际情况的公寓管理委员会的运营模式。

2.公寓楼设立管理委员会并按照合作社董事会模式运作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和组织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进行。公寓楼按照股份公司董事会模式设立和运作的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和组织按照企业法的规定进行。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和会议记录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 单一业主的公寓楼或公寓小区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模式运作;董事会成员应当一致同意执行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九条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1. 对于有多个业主的公寓楼,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是该公寓楼的业主并目前使用该公寓楼;公寓楼内公寓或者其他区域的使用人不是业主的,经公寓或者其他区域业主授权参加公寓楼会议的,可以被选举为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委员。鼓励具有建筑、建筑、电力、电子、消防、金融、法律等领域经验和知识的人士参与公寓管理委员会。

对于只有一个所有者的公寓楼,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是业主和公寓楼使用者的代表。

2.鼓励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成员按规定参加经建设部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举办的公寓楼管理运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条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人数和组成

1.公寓楼或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人数由公寓楼会议根据以下原则决定:

a) 仅有一栋独立楼宇的建筑,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 03 名;建筑物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多个区块的,每个区块必须有至少01名管理委员会成员;

b) 对于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必须至少有 06 名成员。

2.多业主公寓楼和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规定如下:

a)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包括01名公寓楼主任、01或02名副公寓楼主任及公寓楼会议决定的其他成员。

如果投资者仍拥有公寓楼内的土地,投资者的代表可以由公寓楼会议选举为公寓楼管理委员会主席;若未当选为管委会主任,可以担任公寓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参与;

b) 公寓大楼的管理委员会包括 01 名委员会主席;小区内每栋楼都会召开会议,选举1到2名代表作为副楼长,其他成员由公寓小区会议决定。

如果投资者仍然拥有公寓大楼内的区域,投资者的代表可以由公寓大楼会议选举为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主席。对于投资者仍拥有该区域的公寓大楼中的每栋建筑,投资者可以任命一名代表参与担任该大楼管理委员会的副主任,除非该栋建筑的投资者代表被选为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主任。

3. 单一业主的公寓楼或公寓群的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包括 01 名委员会主任、01 或 02 名副委员会主任以及公寓群会议决定的其他成员。

第二十一条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分离和合并

1.本条规定的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分立、合并,仅适用于有多个业主并设立管理委员会的公寓楼。

2.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的分离规定如下:

a) 公寓大楼内某一栋楼的公寓业主代表想从该大楼分离出来成立单独的楼管委员会时,必须召开楼管会议,听取公寓业主的意见;如果至少50%的已接手该楼宇的公寓业主代表同意(通过集体提案记录),则代表该楼宇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将集体提案记录发送给公寓大楼的管理委员会。

要求脱离小区的楼宇业主将申请会议纪要送达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后,一致选举成立临时组委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组织召开第一次小区楼宇会议;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选举、组成、人数的确定及其运作模式,依照本节规定执行。担任公寓楼群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楼宇代表,在该公寓楼群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不再被认定为该群管理委员会委员;

b) 如果某栋公寓楼从某个组团中分离出来,且该栋公寓楼的代表担任该公寓楼组管委会主任,则该栋公寓楼组管委会成立后,该公寓楼组管委会必须组织召开该公寓楼组临时会议,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选举更换的公寓楼组管委会主任;

c) 如果小区内各楼宇的公寓业主代表希望分成各楼宇的管理委员会,则在各楼宇按照本条a点规定召开公寓楼宇会议,形成集体提案记录后,公寓楼小区的管理委员会必须组织会议,商定新楼宇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各楼宇的记录和维护费用移交方式。

楼宇代表将集体提案记录送交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后,各楼宇依本条a点规定组织公寓楼会议;

d)本款规定的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认定程序,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3. 大厦管理委员会并入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如下:

a) 公寓楼宇已设有独立运作的管理委员会,且具备按照本条例规定设立公寓楼宇群的条件的,该公寓楼宇的管理委员会必须召开会议,商定设立公寓楼宇群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必须明确说明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的合并计划、大楼记录的转移、管理委员会运营记录以及目前由大楼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资金。

每栋大厦的管理委员会必须召开会议,收集业主的意见;如果每栋楼宇接收公寓业主代表中至少有50%同意将该楼宇合并到公寓大楼中(通过集体提案记录),则这些楼宇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第一次公寓大楼会议。建筑群首次会议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b) 公寓楼宇已有独立运作的管理委员会,需要并入现有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的,应由楼宇管理委员会与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举行会议,并就楼宇管理委员会并入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

协议达成后,小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听取小区业主的意见。 小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听取小区业主的意见;如果至少50%的已接手公寓大楼的业主代表和50%的已接手公寓大楼的业主代表同意加入公寓大楼(通过集体协议),则该大楼的管理委员会必须组织大楼会议,选举代表加入公寓大楼的管理委员会。

该楼宇参加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的代表人数和组成与本公寓大楼内其他楼宇的代表人数和组成相同;如投资者代表为大厦副经理,则该代表可以担任公寓大楼副经理职务参与;

c) 本款规定的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认定程序,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4.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情形的楼宇相关记录、公寓楼管理委员会运作记录及相关费用的移交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a) 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自新楼宇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07个工作日内,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负责将脱离小区的楼宇的相关文件及一切费用移交给新楼宇管理委员会,由新楼宇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b)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自新建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07个工作日内,该大楼管理委员会负责将该大楼档案、管理委员会的经营记录以及该大楼的一切相关费用移交给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c)公寓大楼或公寓综合楼的管理委员会应向管理公寓大楼或公寓综合楼维修基金的信贷机构发送书面申请,并附上区人民委员会认可决定的核证副本,要求将该基金转交给新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d)管理资金的信贷机构在收到本条c点规定的申请文件后,负责将本条a点和b点规定的所有剩余资金转交给新一届管理委员会;本条规定的董事会业务记录的移交和资金的转移,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相关方签字;移交新建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后的资金管理和使用,依照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22条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活动的认可和通知程序

1.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应自公寓楼大会选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包括首次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情况;任期届满或解聘、更换管理委员会的情况;管理委员会分立、合并或者更换公寓楼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而选举新的管理委员会的情况),公寓楼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公寓楼所在区人民委员会提交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管理委员会申请承认的文件。

2.自收到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07 个工作日内,区人民委员会负责审查并发出认可决定或授权公寓大楼所在地的乡人民委员会审查材料并发出认可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3.承认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内容包括:

a) 董事会名称及董事会运作模式;

b) 董事会成员人数;

c) 董事会主席、副主席的姓名及职衔。

d) 董事会任期;

d)负责执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决定;

e) 取代先前的认可决定(如有)。

4.经认可的管理委员会在收到县级人民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委员会承认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后,负责建立管理委员会业务账簿;公寓大楼有多名业主的,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住房法、本条例的规定设立账户管理共有财产维修资金,并依照印章管理登记法的规定登记印章(印章上刻写的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名称应当与经认可的管理委员会名称一致),但管理委员会已有印章并依照规定设立账户的情况除外。

5.一人公寓楼管理委员会自经区级人民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委员会认可之日起开始运作。多业主共管公寓楼管理委员会自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印章、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账簿之日起,即可开展工作。

对于拥有多业主公寓楼的管理委员会,如果该公寓楼有印章并按规定设立了帐户,但管理委员会的名称没有更改,则必须向开设帐户的信贷机构发送书面通知,并附上承认管理委员会按规定与信贷机构进行交易的决定的认证副本。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认可公寓楼管理委员会

1.首次设立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认可申请书包括:

a) 管理委员会的提案文件,注明管理委员会的名称,已经公寓楼会议批准;设立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名称以大楼名称或编号为准;如果公寓大楼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名称由公寓会议决定;

b)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c) 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正、副董事长姓名;

d) 管理委员会的运营条例已经公寓楼会议批准。

2.公寓楼管委会任期届满重新选举或因按规定解聘或更换管委会主任、副主任而选举新的管委会时,公寓楼管委会认可申请书包括:

a) 董事会议案文件;

b)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承认决定原件;

c) 公寓楼改选、更换管理委员会或更换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的会议记录;

d) 董事会名单(包括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长、副董事长名单);

d) 管理委员会的运营条例已经公寓楼会议批准(如果这些条例有任何修改或补充)。

3.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分离公寓楼群管理委员会的,其管理委员会认可申请书如下:

a)申请承认从公寓楼群分离后的楼宇管理委员会的,材料包括本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以及本条例第21条第2款a点规定的公寓楼业主代表同意从公寓楼群分离的记录;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c点规定的情况,需提供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认可决定原件;

b) 楼宇从组团中分离后,申请承认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档案包括该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申请文件、承认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原件、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剩余成员名单(明确写明管理委员会各成员的全名及职务);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b点的规定需要改选楼管委会主任的,应当附具选举楼管委会主任的楼管会议记录及当选人员名单。

4.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合并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其公寓楼群管理委员会的认可申请书如下:

a)在合并楼宇管理委员会后申请承认公寓楼群管理委员会的,材料包括本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本条例第21条第3款a点规定的公寓楼业主代表的集体建议记录以及关于承认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原件;

b) 因楼宇管理委员会并入公寓楼宇群管理委员会而申请获得公寓楼宇群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档案包括公寓楼宇群管理委员会的申请文件、楼宇业主集体协议记录;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b点的规定需要合并入组群的公寓楼群及该公寓楼群的会议记录、该组群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包括新合并入组群的楼宇成员)以及原公寓楼群管理委员会关于认定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运作和财务收支规定

1.公寓楼、公寓小区管理委员会的经营规章和财务收支规定由公寓楼大会批准,确保公开、透明,并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住房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2.公寓楼、公寓小区管理委员会的经营规章包括以下内容:

a) 董事会的运作模式;管理委员会成员之间、管理委员会与公寓大楼所在乡镇人民委员会及相关机构、组织在管理和使用公寓大楼过程中的关系;

b) 董事会会议组织原则,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条件、会议主席、会议记录、表决方式、董事会职责权限内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等规定;

c) 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及管理委员会各成员的具体职责,明确签署管理委员会文件、与运营管理单位、公寓楼公共财产维护单位签订合同的责任;负责在董事会正、副董事长缺席的情况下办理相关事务、签署相关文件;负责管理董事会印章(如有印章);

d) 董事会成员的知情权和提供信息的责任;

d)接受和答复公寓楼业主和使用人的建议,处理与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解职和罢免以及对违法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关的案件;

e) 报告机制,批准董事会支出决定;负责管理管理委员会记录和运营文件的人员;

g) 其他内容根据各建筑物及公寓大楼的特点而定。

3.公寓楼、公寓小区管理委员会的财务收支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a) 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收入规定、运营帐户持有人的名称、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公共财产维修资金的帐户、公寓楼公共财产维修资金存放条件的规定;

b) 董事会各董事薪酬及董事会运作费用的规定;

c) 负责资金筹集工作,代表管理委员会签署和批准管理委员会业务支出,签署提取公寓楼共有财产维修资金的文件,与维修单位、管理运营单位签署资金支付结算文件;

d)规定提款流程以及在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账户进行提款手续的具体文件;

d) 负责记录和管理管理委员会的账簿、发票和财务收支;

e) 规定管理委员会可提取直接支付给公寓大楼公共财产维护执行单位的现金最高金额;规范管理委员会用于维持紧急工作的资金水平,而无需召开公寓会议或征求公寓业主的意见来决定;

g)违反规定处理违反规定的情况;

h)其他相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投票批准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1.公寓楼、公寓小区管委会的决议,依照管委会工作规程,以表决或投票的方式作出,并记录在案,由会议秘书、参加会议的管委会成员签字,并由管委会加盖印章(如有公章)。当同意投票率达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时,最终结果以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如会长缺席)的投票决定,但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 对于拥有多个业主的公寓楼,以下提议只有在公寓楼或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成员总数至少 50% 同意的情况下才会获得批准:

a) 变更经营管理单位的提案;

b) 选择维护单位的决定;

c) 关于改变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服务价格的建议;

d) 管理委员会在公寓大楼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向投资者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d) 公寓楼会议决定的其他情形。

3. [32]对于多个业主共同居住建筑的共有财产维修资金的使用决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表决:

a)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公寓楼的公共财产时,必须经75%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同意;

b) 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整个公寓大楼的共同财产时,必须经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 75% 成员同意;如果仅维护群内一座或几座建筑的共同财产,则必须得到董事会主席和代表其中一座或几座建筑的 75% 的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解聘、免职或解散管理委员会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公寓楼、公寓综合楼管理委员会成员职务:

a) 董事会成员不再参与或者被要求解职;

b) 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再是该公寓或公寓楼内其他区域的所有者(对于有多位所有者的公寓楼);

c) 董事会成员调至其他地点;

d)本条例第21条第2款b点规定的情况下,公寓楼管理委员会主席脱离公寓群;

d) 本条例第21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进入公寓大楼的楼宇管理委员会成员。

2.在下列情况下,公寓楼或公寓大楼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解职是根据管理委员会或公寓业主代表的要求进行的:

a) 管理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寓楼会议报告其活动结果;

b) 董事会选举后处于无效状态;

c)董事会成员违反董事会的业务运作规定或财务收支规定;

d) 董事会董事连续 06 个月不参与董事会活动,或 01 年内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至少占董事会会议总数的 30%。

3.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换届选举按下列程序进行:

a) 选举更换管理委员会或者选举更换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时,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召开临时楼宇会议决定;作为投资者代表的副管理委员会被解职或免职时,投资者应指派其他代表替代,无需召开特别公寓楼会议;

b) 选举不受本条a点规定约束的管理委员会成员时,管理委员会应提出替代人选,并向公寓业主代表征求意见;若获得交接的公寓业主代表中至少50%或公寓楼会议决定的更少代表同意,被提名人将被认定为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成员;未能按本款规定获得足够人数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召开公寓大楼临时会议,选举替代者。

4.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换届选举按下列程序进行:

a) 选举更换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或者选举更换管理委员会主任,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召开公寓大楼临时会议决定;

b) 选举不受本条a点规定约束的公寓楼的管理委员会成员时,管理委员会应提出更换人选,并向需要更换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公寓业主代表征求意见;如果获得该楼宇交接的公寓业主代表中至少50%或公寓楼会议决定的更少代表同意,被提名人将被认定为公寓楼群管理委员会成员;未能按本款规定获得足够人数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召开公寓大楼临时会议,选举替代者。

作为投资者代表的小区副经理被解职或被罢免时,投资者应指派其他代表替代,无需召开小区特别会议。

第三节 公寓大楼的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七条 公寓楼的管理、经营单位[33]

1.公寓大楼的管理、运营单位可以是投资者,也可以是符合《住房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的功能和容量要求的其他单位。

2. 在第一次公寓会议召开前,投资人负责组织公寓的管理和运营。公寓楼设有电梯,但投资人不符合《住房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的功能和容量要求的,必须聘请符合规定功能和容量要求的单位进行管理和运营。

3.第一次公寓大会召开后,公寓管理运营单位的选举按下列规定进行:

a) 公寓楼未设电梯的,由公寓楼会议决定以自行管理或聘请具有足够职能和能力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运行;

b) 公寓大楼设有电梯,且投资者具备《住房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的功能、容量条件,有需要参与管理运营的,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应与投资者协商,由投资者继续签订公寓大楼管理运营服务合同;

c) 公寓楼设有电梯,但投资人不具备《住房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的功能和能力,或者具备足够的功能和能力但不参与管理运营,或者投资人参与管理运营但不符合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的,公寓楼会议应决定选择其他具备足够功能和能力的单位进行管理运营。

4.每栋公寓楼仅设01个管理运营单位,负责本楼公共财产的管理运营。对于公寓楼,可以根据公寓楼会议的决定,由一个总管理运营单位或者多个单位对每栋楼进行单独的管理运营。若楼群内每栋楼都有独立的管理运营单位,则公寓楼群管理委员会将与管理运营单位进行协调,对公寓楼群共用的工程和技术系统进行管理和运营。

5.公寓楼管理运营单位可以与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提供公寓楼管理运营服务,但必须按照与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内容对服务提供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公寓楼管理运营单位信息公开[34]

1.公寓楼管理经营单位需要将本单位信息在公寓楼管理经营单位所在地建设部门或者住房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公示,供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知晓的,应当将需要公示的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全名、地址、联系电话)发送至公寓楼管理经营单位所在地建设部门或者住房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公示。

2.本条第一款所列信息发生变更或者终止、解散、破产时,公寓楼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通知管理运营单位所在地建设部门、住房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调整或者删除信息。

3.信息发布机关或主管机关组织检查或审计时,发现管理运营单位已停止运营、解散、破产或不再具备依法管理运营该公寓楼的资格的,应当从信息发布机关的电子信息门户中删除该单位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寓大楼管理运营服务合同

1. [35]公寓楼的管理运营必须通过管理运营单位与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公寓楼管理运营服务合同进行。

当事人签订的公寓大楼管理运营服务合同应当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内容,并按照本条例附件02的参考格式编制。

2、公寓楼管理运营服务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a) 签订合同的代表的姓名、地址、代表人;

b) 属于共有产权且需要管理、经营的公寓建筑内、外部部分的规模、面积;

c) 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数量、时间、地点的要求;

m2 )计算;费用支付方式;

d) 服务合同期限的履行;

e) 合同终止的情况;

g)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各方的责任;处理有关合同内容的争议;

h) 其他协议;

i)合同的有效性。

3、公寓大楼管理、运营服务合同的接受、付款、结算和清算,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民法的规定进行。

公寓楼管理运营服务价格

1.公寓楼管理运营服务价格,依照《住房法》第106条的规定,以每栋公寓楼为单位,按照与管理运营单位的协议确定。公寓楼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召开首次公寓楼会议的,运营管理服务价格由投资方自行决定,并在公寓买卖或租购合同中载明;业主大会召开后,服务价格由业主大会与管理运营单位协商确定。

2.公寓楼宇管理运营服务价格以越南盾为单位,按公寓使用面积或公寓楼宇其他面积(按净面积确定)每平方米(m2)计算。

3.对于混合用途公寓楼,其办公、服务、商业区域及用作停车位的自有区域的管理运营服务价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a) 办公、服务及商业区域的管理及运营服务价格由双方根据业务、服务及办公活动实际情况和各公寓楼所在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b) 用于停车位的自有区域的管理和运营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低于同一栋楼内公寓的管理和运营服务价格。该规定也适用于仅用作住宅用途的公寓停车位的私人拥有区域;

c) 双方对本条a点、b点规定的服务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照公寓所在地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服务价格框架确定。

4.公寓楼管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依照本条规定确定的价格,向业主、使用人具体确定并收取公寓楼管理运营费用。

第三十一条 公寓大楼的管理运营费用

1.公寓大楼的管理运营费用由公寓大楼所有者和使用人(包括公寓大楼内公寓及其他区域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使用的情形)按月或者定期缴纳,用于管理运营单位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任务。

公寓楼内公寓或者其他非公寓区域面积(平方米计算。

3.作为计算管理运营成本依据的公寓或公寓楼内其他非公寓区域的使用面积规定如下:

a)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附着物证(以下简称证)的,计算管理运营成本的依据为证上所列的面积;

b)未取得证书的情况下,作为计算管理运营成本依据的面积为业主的私人面积(净面积按照《住房法》第101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该面积是在公寓购买或租赁合同中确定的或实际确定的。

4.国有公寓楼宇的管理运营费征收,按照《住房法》第106条第5款a点规定的服务价格执行。

第 4 节 公寓大楼维护

第三十二条 公寓建筑维护原则

1.公寓业主有责任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并出资维护公寓大楼的共同财产,以维护住房质量和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私有区域的维修工程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私有区域和公寓大楼的公共系统和设备。

3.居住用途公寓楼和未单独划分公寓区域公用财产和办公、服务、商业等区域混合用途公寓楼的公用财产维修,应当按照公寓楼务会议批准的维修计划,按照本规程规定制定的建筑物维修工艺和设备维修程序进行。

4.将公寓区公共财产与办公、服务和商业区公共财产分开的混合用途公寓楼的公共财产维护按以下原则进行:

a)对于公寓大楼的共同财产以及整栋大楼的共同财产,业主应当按照公寓大楼会议批准的计划和既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但自然灾害或者火灾造成突发损坏的情况除外;

b) 对于共有的办公、服务、商业区域,该功能区域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的建筑维护保养流程和设备系统维护保养流程进行维护保养。

5.公寓大楼公共财产的维护保养,由公寓大楼业主和使用人负责。

6.公寓大楼业主和管理委员会只能聘请具备与规定所需的维修工作相应的足够条件和能力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维修。

第三十三条 公寓楼公共财产维护计划

1.公寓大楼公共财产维修计划经公寓大楼会议批准,适用于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a点所列的情形。

2、投资者负责制定维护计划,报送第一次公寓楼会议批准;后续的公寓会议,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运营管理单位或主管维护单位协调,制定维护计划,报公寓会议批准。

3.适用于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三项a点规定情形的公寓大楼共有财产维修计划,是根据大楼建筑的维修过程、投资者提供的设备系统的维修过程和公寓大楼共有财产的现状制定和批准的。

4.适用于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a点规定情形的公寓共有财产维修计划的内容包括:

a) 今年内及预计未来 3 至 5 年需要维护的项目;计划年度内意外的维护项目(如果有);

b) 年度内各需维护项目的实施时间及进度;

c) 每项维修的预算;

d) 负责支持和协助需要维护区域的相关业主;负责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维修工作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d) 其他相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公寓楼内用于维护公共财产部分的物品

1.维护《住房法》第100条第2款a点、b点规定的共同所有权的物品和区域。

2、公寓大楼共用设备系统的维护,包括公寓大楼共用的电梯、发电机、水泵、通风系统、照明系统、家庭用电、共用电器设备、给排水系统、供气系统、集中供热、广播电视、通讯、消防、避雷针等设备。

3. 与公寓楼相连的外部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的维护;住房法第100条第2款d点规定的公共工程。

4.处理堵塞的废水,定期抽吸化粪池;公寓楼污水系统的微生物培养。

5、公寓楼的其他物品,按照公寓买卖、租购合同的约定或者住房法的规定,属于公寓业主共同所有。

第三十五条 签订维修合同,进行公寓楼共有财产的维修

1、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办公、服务和商业区业主按以下规定选择并签订维护合同:

a) 对于建筑物的建筑部分,直接聘请运营管理单位进行维护(若公寓大楼有运营管理单位,且该单位具备维护能力);公寓楼不需要管理运营单位或者虽有管理运营单位但不具备维修能力的,应当聘请其他有维修能力的单位负责维修;

b) 对联营设备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可以聘请、授权设备供应商或其他有设备维护能力的单位进行维护;如需更换设备,设备供应商必须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期限进行产品保修;保修期过后,应按本条的规定进行维修或更换。

2、维修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制定的维修流程进行维修,必须确保维修过程中业主、使用人的安全,必须遵守签订的维修合同中的进度和约定。

3.维护合同由公寓楼管理部门或者办公、服务、商业区域业主与维护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订立、签订。如果公寓楼没有管理委员会,则由管理公寓楼的业主代表与有能力的维护单位签订合同。

4.维护工作完成后,双方必须组织对维护工作进行验收;维护费用的支付与结算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并必须依法提供齐全的发票和单据。

第三十六条 共管公寓共有财产维修基金的设立、移交及管理

1.投资者负责根据越南政府2015年10月20日颁布的第99/2015/ND-CP号法令关于细化和指导《住房法》若干条款实施的规定(以下简称第99/2015/ND-CP号法令),在越南经营的信贷机构开立账户,临时管理多业主公寓楼共同财产的维修基金。

2.居住用途的公寓楼、无法区分公寓区共有部分和办公、服务、商业区域的混合用途公寓楼,在召开第一次公寓楼会议后,应当对共有部分维修资金进行建账、移交和管理,具体如下:

a)第36条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在越南境内经营的信贷机构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用于管理和使用整个公寓大楼共同财产的维修资金;

b)自管理委员会发出划转维修资金书面申请之日起07个工作日内,投资商负责将向买主、承租人收取的维修资金以及投资商就《住房法》第108条第1款b点规定的留作不出售、不出租购买或者不出售、不出租购买的留作面积必须缴纳的维修资金,划转至本款a点规定的公寓楼管理委员会设立的账户,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c)第 37 条住宅用途的公寓楼维修资金存放账户持有人可以有一名管理委员会成员或多名管理委员会成员作为联名账户持有人。

混合用途公寓楼维修资金存款账户持有人必须有至少 03 名管理委员会成员作为共同账户持有人;成员的最大数量由公寓楼会议决定。参加此联名帐户的成员必须至少有01名公寓业主代表、01名其他区域业主代表(如有)、01名投资人代表(如有)及若干名由公寓楼会议决定的其他成员(如有)。

本款规定的维修基金存款帐户的存款期限、共同所有人名称,由公寓大楼会议批准的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财务收支条例规定。”

3.对公寓区与办公、服务及商业区共有产权分离的混合用途公寓楼,在第一次公寓楼会议召开后,共有产权区域的建账、移交及维修资金管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a)第38条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在越南境内经营的信贷机构开设专用帐户,用于管理和使用公寓大楼共同财产维修基金以及整个公寓大楼共同财产维修基金;

b)本条a点规定的维修基金押金缴存期限、开户人,比照本条第2条c点规定的住宅用途公寓楼确定;

c)办公、服务和商业区的业主有责任自行管理本条第4款b点规定的剩余资金,以维护该功能区的共同所有权;

d)本款规定的公寓大楼共有财产维修资金的移交,按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4.本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维修资金移交和管理规定如下:

a)自收到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书面要求之日起07个工作日内,投资商负责将向买主、承租人收取的维修费以及投资商根据《住房法》第108条第1款b点规定应缴纳的公寓未出售、未出租或者未出售、未出租面积的维修费,转入本条第3款a点规定的管理委员会设立的账户,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b)第39条对于投资者必须缴纳的办公、服务和商业区域的维护费用,投资者应当按照《住房法》第108条第5款规定的公寓买卖或租购合同中与买受人或承租人约定的比例,将费用转入本条第3款a点规定的管理委员会设立的账户,用于管理和维护整栋大楼的共同财产;剩余资金由投资者自行管理,并按本条第3款c点的规定使用。

上述维修基金出资比例的约定,可参照按照公寓楼内各功能区域的建筑面积占该公寓楼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的原则执行。

5.设立公寓大楼时,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必须根据每栋大楼的使用目的,按照本条第2、3、4款的规定,为每栋大楼设立单独的帐户,管理维护费用。

6、本条规定的公寓大楼共有财产维修资金的移交方和受让人,在办理资金移交前,负责办理该资金的数据结算手续。共同财产维护费用结算文件包括:

a) 根据《住房法》的规定确定公寓楼共同所有权的区域和设备的会议记录;

b)根据住房法的规定确定征收的维护费总额的会议纪要,明确说明向买主、承租人收取的金额以及投资者按规定必须支付的金额;投资者所管理的维护基金存款账户名称、账号及存放地点;

c) 投资者对共同财产进行的维护工程清单,以及支付给维护单位的维护金额和扣除投资者进行的维护工程量后的剩余维护费用的发票和证明文件(如有)。

对于属于保修范围且仍在《住房法》规定的房屋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投资者不得从必须转给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维修费中扣除。

7.40 废除)

8.41 (废除

第三十七条 多人共管公寓楼共有财产维修资金的使用

1、公寓大楼共有财产维修基金只能用于该公寓大楼共有财产的维修。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只能将公寓楼共有财产维修基金用于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项目的维修;需要拆除的住宅楼,其维修基金尚未使用完的,用于支持安置或者转入新建住宅楼共有财产维修基金。

2.42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必须在公寓楼会议上公布已设立的维修基金存款账户信息。此账户不得更改,并每6个月在公寓楼公告栏上公布维修基金存款支出情况(如有)。建筑物共有财产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规定的账簿、票据和文件进行监督和管理。

3.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a点的规定需要设立维修资金管理帐户的,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和投资人应当就用于整栋楼共有财产维修的资金和用于公寓大楼共有财产维修的资金比例达成一致。

需要维护公寓大楼的共同财产时,管理委员会只能使用约定的分割资金进行维护;若该基金用完,公寓业主有责任共同出资。预算中用于维护整栋建筑共同财产的部分只能用于维护整栋建筑共同财产;该基金使用完毕时,由公寓业主和办公、服务、商业功能区业主共同承担。投资者和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可以协商设立02个不同的帐户,分别管理本条款规定的02项费用。

4.管理公寓楼共同财产维修资金存款账户的信贷机构负责自收到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维修方的账户。汇款请求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a) 管理委员会的请求文件,明确说明请求转账的原因以及向赡养方转账的金额;

b) 董事会关于提取维修基金内容的会议记录;

c) 维修计划已经公寓楼会议批准,紧急维修情况除外;

d) 依法与具有维修能力的个人、单位签订的维修合同。

5. 按照管理委员会的财务收支规定,承包方承担的维修工程合同金额较小,可以现金提款的,信贷机构在收到本条第4款规定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办理现金提款手续,由管理委员会直接支付给维修方。

6.发生按照财务收支规定允许支出的意外维修工程时,管理委员会应向开立维修基金存款账户的信贷机构发出书面划拨申请,并附上管理委员会关于提款内容的会议记录和签订的维修合同;根据申请,信贷机构负责在0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转给维权方;通过账户划转或者现金支付按照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执行。

7.公寓大楼内建筑物共有财产的维修,维修基金的使用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a) 涉及整个公寓大楼共有财产维修工程的,应平均扣除大楼内各建筑物共有财产维修基金用于维修;

b) 组团内多座建筑共有财产发生维修工程时,应平均扣减相关建筑共有财产维修基金用于维修;

c)本款a点、b点规定的共同财产维护资金的提取,按照本条第4、5、6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组织和个人在公寓大楼管理和使用中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1 43 。公寓楼的管理、运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b点的规定实施。投资人不具备管理经营职能或能力,或者具备管理经营职能或能力但不参与公寓大楼管理经营的,可以按照《住房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引入符合管理经营职能或能力条件的单位,供公寓大楼会议参考、选择参与公寓大楼管理经营。

2.按照《住房法》第108条、第109条、第99/2015/ND-CP号法令的规定收取公寓楼共同财产维护费,并按照《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该费用交给公寓楼管理委员会。

3 44 。如果您仍拥有公寓楼中的公寓或其他区域的产权,则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主持组织第一次公寓楼会议,任命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参加公寓楼会议的投票。

4、按照法律规定将公寓楼外的基础设施系统移交给当地专门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公寓楼记录并移交给公寓楼管理委员会。

5.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载明的用途,管理和使用为国家分配的或者为经营目的而建设的公寓大楼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活动的设施。

6. 维护自己的财产;如果因维护或者未能维护而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7.对侵犯合法财产或者妨碍合法经营的行为,依照批准的项目内容,提请主管部门处理。主管机关负责处理组织和个人侵犯投资者财产或者合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8、与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公寓楼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9、按照消防法和保险业法的规定,购买强制火灾爆炸保险。

10.按照协议或者法律的规定向受损害方进行赔偿;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解决、处理和处罚违法行为的决定。

11.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寓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对于有多个业主的公寓楼,业主在公寓楼的管理和使用中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 拥有和使用私有财产的权利;有权依照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使用共有财产。依照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维护私有财产;因维护或者未维护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要求投资者、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或区级人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公寓楼会议;依照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加产权会议,并对产权会议内容进行表决;

c) 要求投资者、管理运营单位及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提供与公寓大楼管理和使用相关的信息并公开其内容;

d) 完全遵守公寓楼会议的决定,包括不参加公寓楼会议的情况;遵守国家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

d) 按时足额缴纳公寓大楼的管理运营费用、共同财产的维护费用以及法律规定或与服务提供者约定的其他成本、费用。

业主未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运营费用的,按照公寓楼管理委员会与管理运营单位签订的公寓楼管理运营服务合同的约定处理;

e)遵守公寓楼管理和使用的规章制度;发现并及时通报公寓楼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以及经营单位或者国家主管机关;

g)创造条件,支持有能力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公共财产维护;

h) 对共有区域或设备,或其他所有者私有的区域或设备造成损坏的,应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有妨碍办公、服务、商业区域业主合法经营活动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并赔偿损失;

i)根据消防法和保险业法的规定,购买强制火灾爆炸保险;

k)执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2.对于只有一个业主的公寓楼,该业主有权使用公寓楼并行使本条第1款b、c、d、e和k点规定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十条 非公寓业主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寓建筑的私人和共同所有权。

2.用户非所有者时,按照与所有者的约定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3. 参加公寓会议(如果公寓只有一位业主);代表业主出席公寓楼会议,并在业主不出席时进行投票(公寓楼有多个业主的情况下);当某套公寓或公寓楼其他区域使用人数较多时,应授权一名代表出席公寓楼会议并进行投票。

4.行使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b、c、d、dd、e、g、h、k点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

1.多个业主共管公寓楼的管理委员会应行使《住房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和职责以及以下权利和职责:

a) 接收交接、存储和管理公寓楼记录;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寓楼必须设立管理经营单位的,应当向管理经营单位提供从投资方收到的一系列文件,但管理经营单位为投资方的除外;

b)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准备内容并组织公寓会议;在公寓楼大会上公开公布已签订的管理运营合同、维护合同的内容;

c) 报告管理委员会的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维修工作成果以及公寓楼共有财产维修资金的收取、支出情况,供公寓楼会议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检查、监督和批准;

d)按照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代表业主行使建筑物共有所有权的权利;不得煽动他人在公寓楼区域内造成混乱或不安全;

d) 向业主负责完成所分配的任务;遵守董事会制定的经营规章、财务收支规定;

e) 要求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公寓大楼会议并承认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现任管理经营单位不再具备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共管公寓进行管理经营条件的,应当组织召开共管公寓会议,决定更换管理经营单位;

g)投资者未能按规定移交公寓大楼文件、未按规定移交公寓大楼共同财产维修资金的,应向主管部门请求解决;

h) 经认可后,将所管理的记录、账簿和文件移交给新一届管理委员会;

i) 董事会成员违反本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时,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受到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损害,应当向受害方赔偿损失;

k) 45管理委员会负责配合公寓楼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委员会按照《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与公寓楼的管理、使用和运营有关的权利和责任;遵守国家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和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职责;

l) 行使公寓楼会议批准的管理委员会的运营章程、财务收支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职责。

2.一户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应当行使《住房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和责任以及本条第1款a、b、d、e、g、h、i、k、l点规定的相关权利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寓楼管理经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与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寓大楼管理代表(对于不需要设立管理委员会的公寓大楼)签订的管理运营服务合同,进行公寓大楼的管理运营;对公寓楼共有财产能够维修的,按照维修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

2.与公寓楼宇管理运营服务商签订分包合同(如有);监督这些实体所提供的服务。

3.收取、缴纳相关费用的书面通知;告知公寓楼宇使用者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病、火灾等意外情况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在业主私人财产中安装设备的说明。

4、按照与公寓业主、使用者的协议收取公寓运营服务费用;按照公寓楼会议的决定收取和支付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报酬。

5.每六个月定期或者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公开报告公寓楼的管理和运营情况;公寓楼会议汇报管理运营情况;获取用户对提供公寓楼管理服务的反馈。

6、与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公寓楼管理运营过程中的其他相关问题。

7.遵守国家主管部门的处置决定。

8、行使公寓大楼管理运营服务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公寓楼管理及使用中的纠纷解决和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争议解决

1.建筑物权属纠纷,应当依照住房法、本条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或者和解不能解决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

2.有关公寓大楼管理运营费用、公寓大楼共有财产移交、管理和使用维护费用的争议,由公寓大楼所在地的省人民委员会解决;如果对省人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解决。

3 46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成员之间的争议按照公寓楼会议批准的管理委员会运作规定解决。

董事会成员或理事遭解聘、撤职或更换而未交送印章时,新成立的董事会有权请求印章发行登记主管机关收回、交送或注销印章,并依新成立的董事会印章发行登记及管理规定登记核发新印章。

管理委员会成员或管理委员会被免职、撤职或者更换,未移交公寓大楼公共财产维修基金管理帐户或者管理委员会活动帐户的,新成立的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这些帐户的机构冻结该帐户,停止办理与被免职、撤职或者更换的管理委员会有关的业务,并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新成立的管理委员会设立并移交该帐户。

4、楼管会与楼宇业主、使用人之间因楼管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开除或者更换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失败,建议组织公寓会议来解决问题。

5.服务提供者和管理运营单位之间的管理运营服务合同、维修合同、公寓管理运营服务合同的纠纷,由双方协议解决;达成协议不能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

第四十四条 违法行为处理

1.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公寓大楼管理、使用规定和本条例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解聘或者撤换,并依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开公寓会议的,该公寓会议的决议及结果不予承认,必须重新召开公寓会议作出决定。

3、公寓楼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策若不符合经营管理条例和财务收支规定,该决策将不予承认。

4、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物业管理服务或者其他便利条件违反物业管理规定、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赔偿。

第五章

过渡条款

第四十五条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运营模式及公寓楼共有财产维修资金管理的过渡处理

1.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管理委员会的公寓楼,其管理委员会需要调整运作模式、按照《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改变管理委员会的人数和组成,或者分立、合并管理委员会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公寓楼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

2.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公寓楼,其管理委员会所制定的运营规章、财务收支规章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运营规章、财务收支规章的,管理委员会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或者修改、补充规章,报公寓楼大会批准。

3.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管理委员会的公寓楼,按照《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不需要设立管理委员会的,应当由管理委员会组织公寓楼召开会议,决定管理委员会的运作事宜。

4.本条例施行前,建筑共有财产维修基金已经转入的,应当依照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和投资方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协商重新设立一个账户,专门管理公寓楼共有财产维修资金存款账户,但必须向就近的公寓楼会议报告。

5.47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投资主体尚未移交公寓大楼项目档案的,其移交的公寓大楼项目档案内容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a点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寓楼管理经营活动的过渡处理

1.有管理经营单位,但根据住房法的规定不需要设立管理经营单位的公寓楼,应由公寓楼大会召开决定同意解除与管理经营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继续履行本合同。

2.48 (废除

3.49 (废除

第六章

实施组织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委员会和建设厅的职责

1.省人民委员会负责:

a) 指导本条例规定在该地区实施;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本地区公寓楼管理、使用的具体规范;

b)组织宣传和推广本地区公寓楼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c)按照《住房法》第106条第5款的规定,公布公寓大楼管理和运营服务的价格范围;

d)按照住房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对公寓大楼公共财产的维护费用的追偿;

d)指导地方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内容和投资政策批准文件,承接住房建设投资项目的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

e)依法审查并决定各建筑物、公寓大楼住户的管理事宜;

g) 组织检查、检查,依职权处理违法行为或者建议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公寓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

h) 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建设局负责协助省人民委员会履行对本地区公寓楼管理和使用的国家管理职能;每半年、每年或根据要求向建设部报告该地区公寓楼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八条 县级人民委员会的职责

1.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决定公寓楼所在地区的行政管理职责,并处理其权限内的问题。

2.51决定承认或者授权公寓楼所在地的乡人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认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d点的规定接收公寓建设项目文件。

3.检查公寓楼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本区域内公寓楼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4.履行省人民委员会赋予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委员会的职责HYPERLINK "http://quanlychungcuhaiphong.vn/t-52/thong-tu-08-vbhn-bxd-122019" \l "_ftn52"

1.宣传、动员组织和个人遵守本条例和公寓管理和使用法律的规定。

2.53配合辖区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解决公寓楼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并依法依规处理或报告区人民委员会审议、解决

3.协调和协助公寓楼管理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提供公寓楼服务。

4.54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楼宇会议,参加楼宇会议;承认区人民委员会授权的公寓管理委员会。

5.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住房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的职责

1.指导、督促本条例的实施。

2.检查全国范围内公寓楼管理和使用情况,建议主管部门对违反公寓楼管理和使用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理。

3、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公寓楼管理、使用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

4.汇总有关组织和个人反馈的问题,对本条例提出适当的修改和补充意见。

5.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或建设部长的指示,履行与公寓楼管理和使用有关的其他任务。

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建设部,寻求指导或适当修改补充。

 

附录01:公寓楼管理使用规定样本55

(根据建设部长 2016 年 2 月 15 日第 02/2016/TT-BXD 号通函发布)

公寓楼管理及使用条例

第一条 业主、使用人、临时住户及客人进出公寓大楼的规定

1、公寓业主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部颁布的公寓楼管理和使用规定和本内部规定。

2. 进入公寓大楼的客人必须向前台(如有)或保安队登记并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并必须遵守前台人员或公寓大楼保安的指挥。必要时,公寓大楼接待人员或保安人员可以留存进出公寓大楼客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保证公寓大楼的安全。对于办公、服务和商业区域,无需登记或出示此身份证明文件。

3、在公寓暂住人员须向公寓前台(如有)或保安队登记,并按照规定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4、公寓使用人和暂住人员违反《公寓管理使用条例》和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 适用于服务业和商业办公区员工的规定:由投资者和公寓大楼会议进一步制定适合每个公寓大楼的规定。

第二条 公寓管理、使用中的禁止行为

1. 住房法第65/2014/QH13号第6条、政府2015年10月20日第99/2015/ND-CP号关于住房法若干条款及相关法律实施细则规定了在公寓楼管理和使用中必须禁止的行为。

2、其他对社区和公寓楼使用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由公寓楼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寓楼共有财产使用规定

进出公寓大楼的业主、使用人和客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按正确的用途和设计功能使用电梯和共用设备。

2.不得损坏、侵犯公寓大楼的公共财产。

3.严格遵守指定停车区域停车规定。

4.按照住房法的规定,将社区房屋用于正确的目的和功能。

5、完全遵守公寓大楼的消防规定。

6. 其他规定:由公寓楼会议进一步规定以适合每个公寓楼(如有)。

第四条 公寓和其他私有区域损坏修复、更改或安装的规定

1.公寓或其他私人拥有的区域发生损坏时,业主或使用人有权修复或更换,但不得损坏共同财产和影响其他业主。

2. 更换、修理或安装附加设备时,必须确保不会改变、变形或损坏公寓建筑的结构。

3、属于共有财产、公寓共同使用部分或其他属于私人所有的区域的设备损坏时,必须按照建设部关于公寓楼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进行更换或修复,但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私人财产。对造成损害的,业主应当通知管理委员会和运营管理单位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并为建设单位修复损害创造良好条件。

4、公寓楼设有办公、服务或商业区域,属于公寓楼共同使用区域的设备损坏的,该功能区域所有权人必须按照建设部《公寓楼管理和使用条例》的规定予以修复或更换。

5. 搬运楼内设备、家具或修复损坏时搬运材料时,必须通知管理委员会、楼宇管理运营单位,且每天只能在上午8点至下午6点之间进行,以免影响楼宇运营。

6. 其他规定:由公寓会议进一步规定以适合每个公寓。

第五条 住宅楼内事故处理规定

1.公寓楼内发生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业主或使用人必须立即通知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寓楼管理单位处理。

2、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疏散公寓大楼内的人员,需要按照扩音器或出口指示牌上的指示或保安人员或主管部门的指示,将人员转移至安全的地方。

第六条 公寓楼宇信息公开规定

1.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和管理运营单位必须在公寓楼的公告栏、布告栏或者其他通讯方式上公开发布与公寓楼管理和使用有关的信息。

2.必须在正确的位置张贴防火及灭火规定;必须将电梯使用规定张贴在正确的位置,以确保安全、方便地使用。

第七条 住宅建筑业主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管理委员会及公寓大楼管理经营单位提供与公寓大楼管理、使用相关的资料及内容。

2、公寓业主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火灾、爆炸保险。

3、严格遵守本规程及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公寓楼管理和使用规定。

4、按时足额缴纳公寓大楼的管理运营费用以及法律规定和与服务提供者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违规处理

1.管理委员会成员、公寓大楼管理运营单位、业主、使用人、进出公寓大楼的临时居住者和宾客,如果违反本内部规章的规定或违反建设部颁布的《公寓大楼管理和使用条例》的规定,将视其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考虑和处理,并必须赔偿因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

2.管理委员会成员、公寓楼管理运营单位、业主和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主管机关、组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附件02:公寓楼宇管理运营服务合同样本

(根据建设部长 2016 年 2 月 15 日第 02/2016/TT-BXD 号通函发布)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公寓楼运营管理服务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33/2005/QH11号;

根据第65/2014/QH13号住房法;

根据建筑法第60/2014/QH13号;

根据政府2015年10月20日第99/2015/ND-CP号法令,详细阐述和指导《住房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根据建设部2016年2月15日第02/2016/TT-BXD号通知,颁布关于公寓楼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根据双方的需求。

以下合同的双方包括:

甲方: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或公寓楼管理代表(以下简称甲方)

交易名称:

代表 :

地址 :

帐号: 于:

传真:

乙方:公寓楼管理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交易名称:

代表 :

地址 :

帐号: 于:

传真:

网站(如果有):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今日,签订公寓大楼管理及运营服务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条款解释

本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短语具有以下含义:

1、“管委会、公寓楼管理处代表”是指公寓楼管委会或公寓楼管理处代表…… 56) ,地址……,简称甲方。

2、“公寓大楼管理经营单位”为..... 57) ,简称乙方。

3、“天”按日历天、月计算,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4.“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第14条规定的事件。

5、“工作”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履行的服务。

6.“顾客/住户”是指公寓业主、公寓楼内其他区域的所有者以及公寓楼的合法使用人。

7.“资产”是指公寓大楼附属的所有设备和设施。

8.“剩余基金”是建筑物收入减去建筑物运营和活动期间发生的成本(不包括从维修基金中提取的费用)之间的累计差额。

第二条 公寓楼的特点

乙方承诺提供具有以下特点的公寓大楼管理和运营服务:

1. 公寓楼/公寓大楼名称( 58 ) :

2.公寓类型59)

3. 公寓位置:

4、公寓建筑规模(楼层数、套数):

5.为公寓楼业主和使用者日常活动服务的设施:

第三条 公寓大楼的管理及营运

1、甲方同意聘请乙方承担位于……地址的公寓楼的管理、运营任务如下60)

a) 制定和实施公寓楼的管理和运营计划;

b) 建立运营管理系统,并配备人员管理和运营公寓楼;通过管理处的控制部定期、定期地按计划控制公寓楼的运营管理过程;

c) 建立、调整适合公寓大楼特点的管理运行流程和形式,并运用到公寓大楼实际管理中;

d)控制和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处理卫生和环境问题,维护技术系统(电力、水、水泵、发电机、电梯系统、自动扶梯、通讯等)和公寓楼的其他服务;

d)主动联系、协调服务提供者,支持居民登记使用生活用水、电视、网络、电话等服务;

e) 代表甲方管理、更新、发布管理运营服务价格公告并按月向公寓业主收取公寓楼管理运营费、服务费、生活用水费,并在必要时向甲方提出适当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上述款项的收取;

g) 监督机电维护公司按照制定的计划对机电设备进行月度、季度、年度维护保养,并定期向甲方报告;

h) 建筑技术系统的管理和运行;安排公寓楼技术人员的工作时间;监督技术人员的日常工作,包括检查项目以及其他维修工作;

i) 对公寓楼设备进行简单维修:更换公共区域的灯泡和开关。乙方仅承担修复的人工费及简单材料费(楼道照明灯、开关、配件……);甲方负责在维修基金范围内更换材料、设备;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k) 代表甲方与相关机构合作并与当地政府协调执行有关安全秩序、环境卫生和一般行动的法律规定;

l)督促、提醒居民遵守楼宇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提醒和支持居民在搬入公寓楼时办理临时和永久居留登记;听取居民对公寓楼管理运营的意见和投诉;

m) 定期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技术部门、保安部队、卫生服务部门(以及可能的居民)进行内部防火和灭火演习;配合甲方按规定制定周期性的防火、灭火预案,指导公寓楼客户/住户了解紧急情况发生时应采取的步骤;

n) 选择有能力、有信誉的承包商并签订服务合同,提供保安服务、停车服务、日常清洁服务、景观护理、虫害处理等;建议甲方选择有能力、有信誉的承包商并签订合同以提供其他维护和维修服务(如有)……;

o) 在公寓楼会议上报告管理状况以及每月和每年的运营成本;

p) 履行双方约定的其他任务:……

2、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优质地管理、运营和提供公寓大楼(公寓综合楼)的服务,并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保证其安全、卫生、环境和防火、防爆。实施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确保以适当的标准和质量水平为业主和用户(如果有)提供服务,充分应用程序和形式来处理工作,安全运行公寓楼(技术,防火,消防......),保证安全和卫生。

3、乙方以向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提供人员、工程、控制和运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工作,并且只在甲方的管理授权下开展工作。

4、乙方具备承担公寓大楼公共财产维修任务的能力的,甲方应当考虑并决定签订合同,聘请乙方承担公寓大楼公共财产维修任务。

第四条 公寓楼管理运营服务价格、管理运营费支付期限及方式

1.公寓楼宇管理运营服务价格具体确定如下:

客户目标

价格 (越南盾/平方米/月) ( 61)

公寓楼公寓管理服务价格

 

办公、服务、商业区(如有此功能区)的公寓楼宇管理运营服务价格。

 

私有地下室停车场运营管理服务价格(地下室面积为:.....)。

(如果这些区域存在)

 

乙方有权在公寓大楼收取其他额外收入,如开发附加服务(电梯广告、出租出租车停车场、其他收入......):按照双方的约定。

2.公寓大楼管理运营服务价格的内容包括62)

a) 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共用系统的电力费用;公共区域用水、浇灌植物的费用;由于运行为公共区域提供服务的备用发电机而产生的石油成本;走廊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生活水泵、污水泵等用电;

b) 安全保护服务费用(包括支援设备:对讲机、手电筒……);

c)公共卫生服务费用(包括工具、化学品等);树木护理、施肥和浇水服务;定期病虫害防治;每月收集和运输家庭垃圾的费用;

d) 大厅内书籍、报纸的费用;管理委员会运营所需的电话、网络及文具费用;必要时联系当地政府的费用;节日和春节装饰费用;

d) 处理下水道、沟渠和化粪池的化学品费用;年度内部消防演习费用;

e) 定期检测生活水样的费用;冲洗地下水箱、生活水箱(如果有);

g) 管理和运营单位的费用,例如管理委员会的办公设备(办公桌、椅子、电脑、打印机等)和技术工具的费用;管理人员的统一费用、负责该公寓楼管理和运营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h) 其他费用:由双方约定。

3.公寓大楼管理运营服务价格制定原则:

a)本条第1款规定的公寓大楼管理运营服务价格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保持不变;

b) 当越南国家发布的工资政策发生变化,能源价格调整:电、水、油影响人员单价和能源成本时,双方应协商重新确定服务价格以适应实际情况。

四、公寓大楼管理营运费缴纳期限及方式如下:

a) 对于公寓楼:

乙方应收取公寓楼的管理及运营费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服务价款乘以(x)乘以每套公寓的使用面积计算)。收款期限为每月...至...,付款方式为越南盾或银行转账(双方约定)。

b) 对于办公、服务、商业区或其他额外收入:

乙方应收取公寓大楼的管理及运营费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服务价格乘以(x)乘以办公、服务、商业用地面积计算)。期限从...至...每月以越南盾现金或银行转账付款(双方同意)。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a)要求乙方及时、充分地通报本合同约定的或授权的工作实施情况;

b) 享受乙方开发本公寓服务的收入,补充甲方资金用于服务本公寓居民的公益活动;

c) 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

d) 受到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制裁;

d)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a) 支付修理、维护、更换损坏设备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及其他属于甲方责任的费用(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乙方责任的工作除外)。若因乙方操作失误造成设备损坏,乙方应承担所有修复费用;

b) 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价格向乙方支付公寓楼的管理运营费用;

c) 为乙方履行公寓大楼管理、运营服务提供公寓大楼档案及法律规定的必要信息和文件;

d) 为乙方安排管理委员会办公地点(面积、位置……)及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停车位、保安、清洁等;

d)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创造条件并与乙方密切配合;

e) 提醒公寓大楼业主和使用人按照本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履行与公寓大楼管理和使用有关的义务;

g) 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a) 要求甲方提供公寓大楼记录及法律规定的必要信息和文件,服务于公寓大楼的管理和运营;

b)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收取公寓大楼的管理运营费用;

c) 向居民收取费用,向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成员或公寓楼业主代表支付报酬(按照公寓楼会议决定的数额),向用户收取电费、水费等(如果有的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建设部关于公寓大楼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处理不付款或逾期付款的情况;

d) 享受公寓大楼的其他额外收入,如开发附加服务(电梯广告、出租车停车租赁、其他收入......);

d) 暂停提供服务:……或要求该公寓大楼的电力、水、能源……供应单位暂停提供上述服务,如果该公寓大楼的业主或使用人已经第二次被书面通知缴纳管理运营费和乙方收取的其他费用,而仍未缴纳这些费用;

e) 经甲方同意位置、大小、形式后,获准在运营管理和客户服务文件上展示乙方的标识/品牌,并在公寓楼内悬挂乙方的招牌;

g)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a)全面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工作,包括授权的工作(如有),并确保质量,并向甲方报告实施进度和结果;

b) 检查、监督乙方雇员执行经营管理工作的行为,并负责因乙方雇员的行为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

c)检查、监督与公寓楼活动有关的管理和运行包括:电梯、消防设备、备用发电机、水泵、卫生、环境……;

d) 承诺确保公寓楼的技术系统按照制造商的建议和使用说明或按照设计进行管理和运行;

d) 甲方最迟须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公寓楼运营情况的报告;

e) 违反合同,按照因乙方的过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损失;对其人员的一切活动向甲方并依法负责;

g) 负责管理、保管并有效、妥善使用甲方提供的文件、设备和资产;应负责在完成合同义务后以良好的工作状态(自然磨损除外)退还甲方;

h) 利用公寓楼的服务增加收入,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规定与甲方分享,用于建立社区基金,服务于公寓楼居民的共同利益;

i)履行法律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一切义务,如:营业登记、执业登记、履行一切纳税义务等;

k) 本管理运营合同终止时,向管理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公寓楼文件;

l) 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公寓楼管理人员的使用安排

1、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安排或调动任何为乙方工作的雇员在公寓大楼工作,但必须保证不妨碍公寓大楼的管理。大厦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更换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乙方工作人员(包括公寓楼管委会主任)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任务时,乙方将进行检查,未完成任务的,由甲方另行更换人员,并负责通知乙方。

3.管理委员会下属各部门的工作时间规定如下: 64)

a)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

b)接待处-客户服务部:轮班工作(包括以下具体轮班:....);

c) 技术部门:24/7值班(每周7天工作,包括节假日)。

第八条 支付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乙方须于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向甲方提供公寓大楼管理运营预计成本计划,包括公寓大楼管理运营服务收入、写字楼收入、服务收入、商业收入及其他附带服务收入(如有);公寓大楼的管理及营运费用、乙方负责的费用及甲方负责的费用。

2.甲方负责向服务承包商支付费用,例如维护、设备损坏修理等以及类似属于甲方支付责任的项目。

第九条 甲、乙方之间的协调方式

1、甲方职责:

a)代表公寓大楼业主及合法使用人与乙方签订管理运营服务合同,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公寓大楼管理运营工作;

b) 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公寓共有财产的维修基金;管理服务于公寓楼居民共同利益的基金(如果有),用于维护费用和其他公共用途;

c)根据要求或法律规定代表居民与组织、机关进行工作;

d) 审查并同意运营管理计划及与甲方职责权限相关的内容。与乙方职责范围之外的承包商签订合同,如维护、维修、更换观赏植物等(如有);

d) 支付购买材料、设备等与公寓楼运营有关的费用,超出乙方支付范围的费用;公寓楼的维修、改造、装修;

e) 委派代表与乙方密切配合,按照管理程序管理和运营公寓大楼,满足服务质量的要求。

2、乙方职责:

a) 按照本合同组织和开展公寓大楼管理运营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b) 提供运营管理人员承担技术操作、客户管理和护理以及控制公寓楼运营;

c) 管理和监督客户服务、环境卫生服务、安全保护、消防灭火、车辆停放服务、病虫害防治、公寓大楼树木养护等。乙方负责按照既定的标准和管理流程管理和控制这些承包商的专业方面和工作量,并定期向甲方汇报工作。

第十条 合同履行期限65)

1.本合同期限为...个月,自...月...年...月...日起。

2、本合同到期前至少30天,乙方应向甲方发出合同续签建议;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延长合同期限要求之日起15日内,甲方未提出书面意见的,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及合同期限前单方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a) 合同到期,双方同意不再续签合同;

b) 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c) 一方当事人破产、解散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停止营业的;

d)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连续...个月内无法解决。

2.乙方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66)

a) 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b) 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提高公寓大楼管理运营服务价格或者未经甲方同意变更本合同条款的;

c)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本合同或者将公寓大楼的经营管理交由其他单位经营的;

d) 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未纠正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违反义务的行为;

d) 破产、解散或者停止运营;

e)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赔偿。

3、甲方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a) 自收到乙方关于欠款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未能根据本合同规定全额支付乙方应付的款项;

b) 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乙方提供公寓记录及履行公寓管理、运营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和文件;

c)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须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赔偿。

4.合同终止时交接:

a) 自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日内,双方应负责协商确定合同结算价值。自乙方完成报告义务、移交数据、移交资产及双方签署终止本合同协议之日起…日内,甲方须按照结算纪要(如有)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

b) 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甲方所有现存的资产、合同账簿及债务数字(软拷贝及硬拷贝)、公寓楼记录、客户/住户信息...以及甲方拥有的其他文件和资产(如有);

c) 其他协议...

第十二条 违约及损害赔偿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修复实际损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与造成财产损失的损害有关的费用第 67 条)

a) 因乙方的过错引起的;

b) 乙方不负责任或有违反合同的行为。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违反规定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赔偿该公寓楼最近一个月的管理运营服务价格(以乙方提供的数据为准)×××××××××××××××××× 。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后的责任

1、甲方无权使用乙方制定的管理表格、规程、表单,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

2、乙方不得将客户及住户信息用于乙方的商业目的。

3、乙方须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将所有资产及会计记录移交给甲方,以便甲方继续对该公寓大楼进行连续管理和运营,不影响住户的生活。乙方违反本规定,应赔偿甲方损失……

4.其他协议...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事件

1.下列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a) 由于战争或自然灾害或越南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变化;

b)因执行主管国家机关的决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需要在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护理;

d) 其他情形:由双方约定。

2.不可抗力通知:

a) 发生本条第1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一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当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或直接通知另一方(如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原因的文件,则必须出示该文件);

b) 受影响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其义务,不应被视为违反其合同义务,也不应成为终止本合同的依据;

c)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在不再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d) 不可抗力情况消失后,双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d) 不可抗力事件连续发生…个月而无法补救的,合同自动失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的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双方相关合同义务的履行应当暂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当继续履行义务,但本条第2款d点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开发、提供辅助服务和剩余资金

1、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授权乙方寻找、开发和代理公寓大楼共同所有权下的服务业务,如收取广告费、标志、开发空置空间、其他服务等......此等开发必须确保不影响乙方公寓大楼的管理和运营,以及公寓大楼内的美观、环境和公共秩序。

b) 获得甲方在现有服务开发收入基础上的额外收入...%,作为公寓大楼共同利益活动的资金补充。

2、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 在甲方的授权下,有权寻求合作伙伴,经营广告、标牌的开发、安装等服务,以增加公寓楼的收入。该费用为利用和管理该项服务所获收入的额外收入的...%;

b) 有权参与甲方指定或邀请投标的公寓楼服务开发(如有)。

3. 盈余资金:

采用自收自支方式,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资金(如有)归乙方所有,乙方同意从该剩余资金中扣除...%由甲方补充用于开展符合公寓大楼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 其他协议

双方可根据每一栋具体公寓楼约定补充内容,但不得与本合同的内容相冲突,不得违背公寓楼管理使用条例、住宅法律及社会公德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1.公寓楼管理及运营规划;

2.公寓楼概况;

3、双方签署的其他附件(如有)。

第十八条 争议及解决

1.双方就本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

2.因公寓楼的管理运营费用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有权自争议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公寓楼所在地的省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处理;如不服省人民委员会的决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因履行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解决。人民法院的裁定是终审判决,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合同的有效性

1.本合同自...年...月...日生效。

2、本合同的清算以双方签署的清算记录的方式进行。

3、双方同意致力于妥善履行本合同的内容;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存在权属、使用权争议。

4、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以供履行。

5、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制定本合同附件或者签订补充合同。

 

甲方
(签字,注明姓名,职务,如有盖章则加盖印章)

乙方
(签字、写明姓名、职务、加盖公章)

 

 


[1]建设部部长于2016年7月1日颁布的第22/2016/TT-BXD号通知,废除建设部颁发的全部或部分有关投资和经营条件的法律文件(以下简称第22/2016/TT-BXD号通知),颁布依据如下:

“根据2015年6月22日颁布的法律文件法;

根据2014年11月26日的投资法;

根据政府2016年5月14日第34/2016/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实施《法律文件颁布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根据政府2015年12月22日第118/2015/ND-CP号法令;

根据政府2013年6月25日第62/2013/ND-CP号法令,规定建设部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

应法律部主任的要求;

建设部部长发布通知,废止建设部发布或联合发布的包含投资和经营条件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法律文件。”

建设部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颁布的第 28/2016/TT-BXD 号通知,关于修改和补充建设部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颁布的第 10/2015/TT-BXD 号通知中的若干规定,该通知规定了对公寓楼宇管理和运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培养,建设部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颁布的第 11/2015/TT-BXD 号通知规定了颁发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的规定;关于房地产经纪业务培训和知识培养、房地产交易大厅管理、房地产交易大厅活动的建立和组织以及公寓楼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部分规定的指导意见,与第02/2016/TT-BXD号通知(以下简称第28/2016/TT-BXD号通知)一起发布,颁布理由如下:

“根据2014年11月25日的《住房法》;

根据2014年11月25日《房地产经营法》;

根据政府2013年6月25日第62/2013/ND-CP号法令,规定建设部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

根据政府2016年7月1日第79/2016/ND-CP号法令,规定培训服务、培养专业知识、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房地产经纪实践知识和房地产交易大厅运营的经营条件;

根据住房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司司长的建议,

建设部长发布了一项通知,修改和补充了 2015 年 12 月 30 日第 10/2015/TT-BXD 号通知中关于培训和培养公寓楼管理和运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若干规定。 2015年12月30日第11/2015/TT-BXD号通函,关于颁发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的规定;指导房地产经纪实践和房地产交易大厅管理的培训和知识培养;关于房地产交易大厅的建立和组织以及公寓楼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与建设部2016年2月15日第02/2016/TT-BXD号通知一起发布。”

建设部长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发布第 06/2019/TT-BXD 号通告,修改和补充有关公寓楼管理和使用的若干通告条款(以下简称第 06/2019/TT-BXD 号通告)。发行依据如下:

“根据2014年11月25日的《住房法》;

根据政府2017年7月17日第81/2017/ND-CP号法令,规定建设部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

根据政府2015年10月20日第99/2015/ND-CP号法令,详细阐述和指导《住房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应住房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主任的要求;

建设部长发布了一项通知,修改和补充了通知中与公寓楼管理和使用相关的一些条款。”

[2]第22/2016/TT-BXD号通函生效如下:

第三条 生效

一、本通知自签署之日起施行。

2.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负责落实本通知。

第28/2016/TT-BXD号通函生效如下:

第四条 生效日期

一、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2. 公寓楼管理和运营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课程结业证书的格式已在本通知附件01中规定,并取代了建设部长2015年12月30日第10/2015/TT-BXD号通知附件05中规定的公寓楼管理和运营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课程结业证书的格式。

3. 公寓楼管理和使用示例规定见本通知附件02,取代建设部长2015年12月30日第02/2015/TT-BXD号通知附件01中规定的公寓楼管理和使用示例规定。

四、下列规定予以废除:

a) 建设部长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第 10/2015/TT-BXD 号通知附录 05,关于公寓楼管理和运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培养;

b)建设部长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第 11/2015/TT-BXD 号通知第 3 条第 4 款、第 1 节、第 3 章第 2 节、第 27 条和附录 7,该通知规定颁发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指导房地产经纪实践和房地产交易大厅管理的培训和知识培养;建立和组织房地产交易大厅活动;

c)第三十六条第7款、第8款;建设部长2016年4月2日第02/2016/TT-BXD号通知《关于颁布公寓楼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第46条第2款和第3款。

5.本通知施行前各部委、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公寓楼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同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建设部,寻求指导或适当修改补充。 ”

第06/2019/TT-BXD号通函生效如下:

“第 3 条. 实施规定

一、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建设部,给予指导或适当修改补充。

[3]本条款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修改补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4]本条款根据 2017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的第 28/2016/TT-BXD 号通知第 3 条第 1 款和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第 06/2019/TT-BXD 号通知第 2 条第 1 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5]本条款根据第28/2016/TT-BXD号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修改补充,自2017年2月1日起生效。

[6]本条款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知第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修改补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7]本条款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函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补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8]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知第1条第4款的规定进行修改补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9]本条款根据2017年2月1日起生效的第28/2016/TT-BXD号通知第3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10]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知第1条第5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11]根据第 06/2019/TT-BXD 号通知第 1 条第 25 款的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区级人民委员会”一词由“乡级人民委员会”一词取代。

[12]本点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13]根据第 06/2019/TT-BXD 号通知第 1 条第 25 款的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区级人民委员会”一词由“乡级人民委员会”一词取代。

[14]根据第 06/2019/TT-BXD 号通知第 1 条第 25 款的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区级人民委员会”一词由“乡级人民委员会”一词取代。

[15]根据第 06/2019/TT-BXD 号通知第 1 条第 25 款的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区级人民委员会”一词由“乡级人民委员会”一词取代。

[16]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知第1条第6款的规定进行修改补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17]本点根据 2017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的第 28/2016/TT-BXD 号通知第 3 条第 4 款的规定进行补充,并根据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第 06/2019/TT-BXD 号通知第 2 条第 7 款的规定废除。

[18]本条款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知第1条第7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19]本条款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知第1条第8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20]本规定根据第28/2016/TT-BXD号通知第三条第五款规定进行修改补充,自2017年2月1日起生效。

[21]本条款根据第 28/2016/TT-BXD 号通知第 3 条第 6 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并根据第 06/2019/TT-BXD 号通知第 2 条第 3 款的规定进行补充,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22]本条款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知第1条第9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23]本条款根据 2017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的第 28/2016/TT-BXD 号通知第 3 条第 7 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并根据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第 06/2019/TT-BXD 号通知第 2 条第 4 款的规定进行补充。

[24]根据第 06/2019/TT-BXD 号通知第 1 条第 25 款的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区人民委员会”一词由“区人民委员会”一词取代。

[25]根据第 06/2019/TT-BXD 号通知第 1 条第 25 款的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区级人民委员会”一词由“乡级人民委员会”一词取代。

[26]本条款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知第一条第10款的规定进行修改补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27]本点根据第 06/2019/TT-BXD 号通知第 1 条第 11 款的规定补充,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28]本条款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知第一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29]本条款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函第一条第十三款的规定补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30]本点根据第 06/2019/TT-BXD 号通知第 1 条第 14 款的规定补充,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31]本条款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函第一条第15款的规定进行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32]本条款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函第一条第16款的规定进行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33]根据 2017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的第 28/2016/TT-BXD 号通知第 3 条第 8 款的规定以及 2020 年1 月 1 日起生效的第 06/2019/TT-BXD 号通知第 2 条第 5 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34]本规定根据第 22/2016/TT-BXD 号通知第 2 条第 10 款的规定部分废除,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并根据第 06/2019/TT-BXD 号通知第 2 条第 6 款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35]本条款根据第28/2016/TT-BXD号通知第三条第十款的规定进行修改,自2017年2月1日起生效。

36本条根据第28/2016/TT-BXD号通知第3条第11款规定进行修改补充,自2017年2月1日起生效。

37本条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知第1条第17款规定进行修改补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38本条根据第28/2016/TT-BXD号通知第3条第12款规定进行修改补充,自2017年2月1日起生效。

39本条根据第 06/2019/TT-BXD 号通知第 1 条第 18 款规定进行修改补充,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40根据第28/2016/TT-BXD号通知第4条第4款c点的规定,本款自2017年2月1日起废止。

41根据第28/2016/TT-BXD号通知第4条第4款c点的规定,本条款自2017年2月1日起废止。

42本条款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知第19条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43本条款根据第28/2016/TT-BXD号通知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进行修改、补充,自2017年2月1日起生效。

44本条款根据第28/2016/TT-BXD号通知第三条第14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自2017年2月1日起生效。

45本条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知第1条第20款规定进行修改补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46本条款根据第28/2016/TT-BXD号通知第3条第15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自2017年2月1日起生效。

47本条款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函第1条第21款的规定进行补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48根据第28/2016/TT-BXD号通知第4条第4款c点的规定,本条款自2017年2月1日起废止。

49根据第28/2016/TT-BXD号通知第4条第4款c点的规定,本条款自2017年2月1日起废止。

50根据第 06/2019/TT-BXD 号通知第 1 条第 25 款的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区人民委员会”一词由“区人民委员会”一词取代。

51本条款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知第1条第22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52根据第 06/2019/TT-BXD 号通知第 1 条第 25 款的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坊级人民委员会”一词由“乡级人民委员会”一词取代。

53本条款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知第1条第23款的规定补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54本条款根据第06/2019/TT-BXD号通函第1条第24款的规定进行补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55本内部规章范本由第28/2016/TT-BXD号通知第4条第3款规定的公寓楼管理和使用内部规章范本取代,自2017年2月1日起生效。

56公寓名称。

57经营管理单位名称依营业登记文件或主管机关设立决定书规定者。

58公寓大楼/综合楼的名称。

59明确说明公寓楼是仅具有住宅用途的建筑类型,还是具有住宅和商业服务的混合用途建筑。

60经甲、乙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可以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要求乙方履行的工作。

61计算价格所确定的面积m2为使用面积m2 (按净面积计算)。

62第四条第二款所述的服务价格中的费用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而变更、调整或者补充。

63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双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约定增加其他权利和义务。

64双方就第七条第三款的内容达成明确协议。

65双方就第十条的规定内容达成明确协议。

66双方可以协议增加本第十一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67双方可以就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补充内容进行约定。

 

原始文件链接:

1. 通函编号:08 VBHN BXD 12.2019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AszBsyBP54r2MvehPvYz6kvaUjT-X5IC/view?usp=sharing